鹏华基金服务协议
鹏华基金服务协议
- 甲方:投资者
- 乙方:深圳市顺恒融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顺恒融丰”)
- 丙方:顺丰恒通支付有限公司(简称“顺丰恒通支付” ,顺恒融丰与顺丰恒通支付以下或合称“顺丰金融”)
- 丁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或“鹏华基金”)
- 甲、乙、丙、丁四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丁方所提供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服务开立基金直销账户、进行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顺丰金融提供发送指令、支付结算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特别提示
- 1、 本协议是鹏华基金、顺丰金融与投资者(以下简称“您”或“投资者”)就您于鹏华基金在顺丰金融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操作的有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同。投资者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与鹏华基金、顺丰金融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鹏华基金官方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 2、 您通过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所进行的交易是自助式前台交易的一种形式,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适用本协议;因您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权利、义务应适用《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交易基本文件的相应规定。
- 3、 为给经过顺丰恒通支付实名认证的用户(以下简称“实名认证用户”)提供顺丰金融平台理财账户余额增值服务,鹏华基金为实名认证用户提供了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与顺丰金融平台的“顺手赚”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用户操作,鹏华基金与顺丰金融达成合作协议,在顺丰金融平台设置鹏华基金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前台,便于顺丰金融用户自愿接受“顺手赚”服务,并自愿通过顺丰金融平台发起基金账户的开立以及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申请。
- 4、 鉴于实名认证用户自愿接受“顺手赚”服务,并自愿通过鹏华基金在顺丰金融平台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进行基金开户、账户查询、发起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交易申请等操作,您与鹏华基金、顺丰金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鹏华基金、顺丰金融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二条 释义
- 1、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是指鹏华基金在顺丰金融平台内置的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前置”。电子交易前置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开户、账户登记,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快速赎回、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鹏华基金公告为准。
- 2、 投资者:是指接受“顺手赚”服务并且申请开立鹏华基金的基金交易账户及基金账户的实名认证用户。
- 3、 基金账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本基金账户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
- 4、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鹏华基金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买卖鹏华基金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5、 申购: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向鹏华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6、 赎回:是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鹏华基金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7、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其所申请赎回货币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款项快速到达投资者账户的业务。
- 8、 顺丰金融平台:指由深圳市顺恒融丰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名称为“顺丰金融”的移动互联网APP平台。
- 9、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交易中顺丰恒通支付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顺丰金融平台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顺丰恒通支付认可的其他要素。
- 10、 T日是指鹏华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开放日(下文简称开放日)。
- 11、 T+n日是指自T日起第n个开放日(不包含T日)。
- 12、 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13、 开放日是指鹏华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14、 D日是指自然日。
- 15、 《基金合同》是指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之修订或补充。
- 16、 《招募说明书》是指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
- 1、 凡持有18位身份证号的居民身份证(未过有效期)、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的实名认证用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前置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凡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进行开户操作的实名认证用户,需同时接受《顺手赚用户服务协议》。实名认证用户完成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成为鹏华基金投资者。
- 2、 投资者首次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开立基金账户的,其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将于实时D日确认,确认成功后,投资者将获得基金账号。投资者的基金账号开立成功与否以鹏华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第四条 安全验证机制
- 1、 投资者登录顺丰金融平台并通过电子交易前置发出的指令,将被合理确信为是投资者本人通过顺丰金融平台向鹏华基金发出的指令,因此,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
- 2、 投资者在发起赎回、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等类型的交易申请时,需要根据内置在顺丰金融平台的电子交易前置提示输入身份认证要素等信息及进行其他身份验证操作,鹏华基金直销后台系统根据验证结果处理投资者的交易申请。鹏华基金及顺丰恒通支付有权调整和追加身份验证的项目和方式,投资者同意配合鹏华基金的要求,在鹏华基金要求时,补充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 3、 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身份认证要素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申购申请
- 1、 甲方通过顺丰金融向丁方提交基金申购交易申请,丁方为甲方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甲方确认授权顺丰金融代为向乙方发送电子直销签约及相应扣款指令,鹏华基金执行顺丰金融指令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直接或通过顺丰恒通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将认/申购资金从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内扣划至丁方指定收款账户或丁方指定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定收款账户。顺丰金融为扣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电子交易前置申购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以鹏华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 2、 投资者当日申购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进行申购资金支付,则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鹏华基金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六条 赎回申请
- 1、 甲方通过顺丰金融向丁方提交基金赎回交易申请,丁方为甲方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甲方确认授权顺丰金融代为向乙方发送赎回指令,鹏华基金执行顺丰金融指令并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直接或通过顺丰恒通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送扣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借记卡账户。顺丰金融为赎回资金划付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鹏华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 2、 投资者当日赎回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T日15:00,如投资者在T日15:00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鹏华基金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
- 1、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交易前置提出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快速赎回申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投资者D日向鹏华基金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时,若申请符合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则鹏华基金受理投资者申请,同时快速赎回的份额将过户给鹏华基金并进行赎回处理。从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对应过户给鹏华基金的基金份额损益将用于补偿鹏华基金因垫付资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 2、 因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导致用于快速赎回的份额赎回申请不能及时被确认,过户给鹏华基金的份额赎回款不能到账,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过户份额赎回款不能及时到账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向鹏华基金偿还过户份额对应款项及相应损失的责任。
- 3、 如因顺丰恒通支付或者对应银行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顺丰金融平台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被挂失、冻结),或鹏华基金合作的划款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暂停服务,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非鹏华基金原因导致过户份额对应的款项无法按期向投资者划付的,鹏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 4、 鹏华基金应根据业务公告规定的开放时间提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顺丰恒通支付与鹏华基金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应调整上述开放时间。
- 5、 鹏华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中设定的每个投资者单笔、单日及单月限额等。鹏华基金可对所有投资者的快速赎回总额设定限额,如当日快速赎回总额超过鹏华基金设定的限额,鹏华基金可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 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此服务暂不另行收取服务费,鹏华基金可根据业务情况决定收取服务费并调整服务费标准。
- 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快速赎回具体业务规则可参照鹏华基金或顺丰金融不时公布的快速赎回规则。
第八条 变更分红方式
- 投资者不能通过鹏华基金电子交易前置变更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增值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必须为红利再投。
第九条 申请撤销
- 鹏华基金电子交易前置不提供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撤销。
第十条 账户查询
- 为更好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知晓并同意,鹏华基金通过电子交易前置为投资者提供本人的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风险测评
-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由于货币基金相比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具备投资低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风险
- 1、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鹏华基金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鹏华基金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如发生前述情形,鹏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电子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 2、 电子交易前置的查询功能如因数据传输、更新等原因发生延误,投资者需以鹏华基金记载数据为准。
- 3、 鹏华基金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 4、 任何通过安全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鹏华基金不对因交易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网络故障、您所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故障等不可归责于鹏华基金的原因导致的亏损承担责任。
- 5、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鹏华基金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 6、 若您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以至影响鹏华基金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鹏华基金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拒绝您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前置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鹏华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 1、 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时生效。
- 2、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鹏华基金、顺丰金融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的修改文本将公告于鹏华基金的网站及营业场所、顺丰金融平台或以其他鹏华基金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未向鹏华基金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投资者的认可,但鹏华基金增加服务内容除外。
- 3、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其他鹏华基金和投资者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其他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丙方、丁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均对本协议享有修改权和解释权。
投资者:通过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