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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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妻子李女士 |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
智悦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智悦人生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智悦人生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智悦人生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人生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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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
1.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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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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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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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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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3、急性心肌梗塞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心脏瓣膜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脑中风后遗症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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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3、双耳失聪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5、双目失明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17、语言能力丧失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1、终末期肺病 22、胰腺移植 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2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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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28、良性脑肿瘤 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0、深度昏迷 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2、瘫痪 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34、严重帕金森病 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脑损伤 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8、植物人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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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 |
39、多个肢体缺失 40、严重的1型糖尿病 41、严重Ⅲ度烧伤 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3、象皮病 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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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2)在被保险人55周岁 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3)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3)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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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2)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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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险金额的削减 |
第一次削减 未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削减期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金额,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会由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恢复至基准金额 ,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主险合同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削减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在补交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之前发生了“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次恢复的部分无效。 第二次削减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24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一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主险合同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第一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变化为第二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第二次削减后基本保险金额=(基准金额 - 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25%。此后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导致本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削减期结束后,如再发生主险合同保险费缓交并符合上述情形时,我们仍将按上述约定削减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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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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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 (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1.3、6及脚注1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支付保障成本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会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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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障成本 |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 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
3.2 | 宽限期 |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重大疾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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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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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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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 重大疾病释义 | |
第1类: |
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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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 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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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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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
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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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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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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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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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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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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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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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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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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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
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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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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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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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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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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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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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 抗dsDNA抗体阳性; ② 抗Sm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小时且持续性蛋白尿>+++; ② 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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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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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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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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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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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末期肺病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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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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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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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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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 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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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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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功能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功能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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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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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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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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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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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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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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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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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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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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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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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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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状态 |
指经专科医师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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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 |
其他重大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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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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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1型糖尿病 |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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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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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Ⅱ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Ⅲ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Ⅳ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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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已经到达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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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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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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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7.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
7.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7.6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争议处理。 |
8 | 释义 | |
8.1 | 医院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8.2 | 重大疾病 |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6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6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8.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8.4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8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8.9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8.10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8.11 | 危险保额 |
指结算日零时以下两项的差:(1)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2)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
8.1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13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8.14 | 心功能状态分级 |
指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的分级标准: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日常活动不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
8.15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8.16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8.17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每千元危险保额)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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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0.62 | 0.95 | 62 | 22.07 | 14.77 |
19 | 0.66 | 0.97 | 63 | 22.85 | 15.90 |
20 | 0.70 | 1.16 | 64 | 23.67 | 17.25 |
21 | 0.75 | 1.19 | 65 | 24.91 | 18.86 |
22 | 0.80 | 1.21 | 66 | 26.66 | 20.04 |
23 | 0.86 | 1.25 | 67 | 29.02 | 21.53 |
24 | 0.91 | 1.29 | 68 | 30.90 | 23.23 |
25 | 0.96 | 1.32 | 69 | 33.03 | 25.00 |
26 | 1.02 | 1.43 | 70 | 36.22 | 26.53 |
27 | 1.08 | 1.50 | 71 | 38.62 | 28.29 |
28 | 1.15 | 1.59 | 72 | 41.26 | 30.18 |
29 | 1.21 | 1.68 | 73 | 42.89 | 31.66 |
30 | 1.26 | 1.72 | 74 | 44.63 | 33.17 |
31 | 1.32 | 1.84 | 75 | 46.48 | 34.88 |
32 | 1.38 | 1.97 | 76 | 48.52 | 36.79 |
33 | 1.47 | 2.13 | 77 | 50.78 | 38.95 |
34 | 1.57 | 2.31 | 78 | 52.01 | 40.66 |
35 | 1.71 | 2.47 | 79 | 53.30 | 42.26 |
36 | 1.87 | 2.65 | 80 | 55.06 | 44.33 |
37 | 2.06 | 2.91 | 81 | 56.65 | 46.24 |
38 | 2.29 | 3.18 | 82 | 58.07 | 47.94 |
39 | 2.55 | 3.47 | 83 | 58.74 | 49.52 |
40 | 2.86 | 3.76 | 84 | 59.02 | 50.51 |
41 | 3.23 | 4.07 | 85 | 59.08 | 51.20 |
42 | 3.66 | 4.44 | 86 | 58.81 | 51.54 |
43 | 4.16 | 4.84 | 87 | 58.27 | 51.62 |
44 | 4.75 | 5.27 | 88 | 55.57 | 49.36 |
45 | 5.41 | 5.73 | 89 | 55.70 | 49.33 |
46 | 6.12 | 6.21 | 90 | 53.18 | 47.28 |
47 | 6.89 | 6.66 | 91 | 50.62 | 45.20 |
48 | 7.71 | 7.07 | 92 | 48.02 | 43.18 |
49 | 8.58 | 7.44 | 93 | 45.27 | 41.23 |
50 | 9.51 | 7.78 | 94 | 44.70 | 40.69 |
51 | 10.55 | 8.20 | 95 | 46.58 | 42.60 |
52 | 11.67 | 8.63 | 96 | 48.58 | 44.70 |
53 | 12.88 | 9.09 | 97 | 50.57 | 46.80 |
54 | 14.14 | 9.57 | 98 | 52.49 | 48.75 |
55 | 15.42 | 10.06 | 99 | 54.71 | 50.82 |
56 | 16.64 | 10.57 | 100 | 57.05 | 53.14 |
57 | 17.77 | 11.11 | 101 | 59.54 | 55.59 |
58 | 18.78 | 11.69 | 102 | 62.27 | 58.18 |
59 | 19.69 | 12.32 | 103 | 65.19 | 61.03 |
60 | 20.51 | 13.02 | 104 | 67.82 | 63.81 |
61 | 21.30 | 13.83 | 105 | 65.25 | 6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