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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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保险金 | 李女士 | 20万元 | 李女士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20万元 | 李女士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40万元 | 李女士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40万元 | 李女士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儿子小王 | 40万元 | 李女士因地震等8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导致身故 |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故保险金。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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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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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2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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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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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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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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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5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二项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自然灾害共有8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重大自然灾害”释义。
上述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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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书以及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不视为个人非营业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 4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轮船、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5重大自然灾害:本附加险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八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4.5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8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7)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雷击:指雷云对大地及地面物体、生命体的放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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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30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6的保单周年日、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或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四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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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2不在此限; (10)猝死13、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1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6、摔跤、武术比赛17、特技表演1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6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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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7.4年龄错误”、“脚注3个人非营业车辆”、“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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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标准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9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
3.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您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的同时须申请恢复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效力。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13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14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5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6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8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19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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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益人 |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由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0;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表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评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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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或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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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20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
5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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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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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21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减额交清 |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22,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平安倍享福两全保险合同、平安附加倍享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之比须与三者减额交清前的基本保险金额之比相同,对不满足该要求的部分,我们将对应的净保险费退还给您。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 |
21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22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
7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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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7.2 | 合同生效 |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7.6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争议处理。 |
全残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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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双侧眼球缺失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双眼盲目5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70%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