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区拓队伍的健康发展,规范展业外勤的从业纪律,避免违法乱纪的情形发生,使展业外勤日常管理过失行为的处理有所遵循,制定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本作业规定系依据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订定。
第三条 凡展业外勤的展业行为或业务品质发生违规事项时,应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日常管理过失行为的处理则按照本作业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机构区拓部或各级展业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对于展业外勤的处罚办法,如有与本作业规定或其他公司有关规定相冲突或抵触者,一律无效。
第五条 展业外勤的日常管理过失行为是指展业外勤发生影响、妨碍、危害或破坏职场纪律、单位管理、团队士气、公司形象、业务推动等方面的不当行为。
第六条 展业外勤日常管理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六项:
(一)行为偏差;
(二)违法乱纪;
(三)不受约束;
(四)不利于团队正常发展;
(五)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展业外勤如有发生过失行为时,其主管或同仁应及时主动加以规劝、制止;如其情节严重,造成不好影响时,应即刻向直属主管及机构区拓部通报,并尽速协助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其情节轻微者,应给予口头规劝或通报批评。
第九条 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其情节或性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机构区拓部审查属实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出勤管理
出勤管理是指各级展业外勤应参加展业单位早会、夕会、业务活动及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或活动,并按时打卡或签到。
1.展业外勤发生代打卡或代签到的情况时,对代打卡或代签到的双方各扣5分;累犯或情节严重者,各扣10分。展业主管发生代打卡或代签到的情况时,扣10分。
2.展业外勤未出勤且未请假、未出勤且请假未准者,视为无故缺勤,发生无故缺勤的情况时,除按规定予以缺勤扣款外,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收展员无故缺勤
①连续缺勤3(含)次,年累计达6(含)次以上者,扣5分。
②连续缺勤4(含)次,年累计达8(含)次以上者,扣10分。
(2)展业主管无故缺勤
①连续缺勤2(含)次,年累计达4(含)次以上者,扣10分。
②连续缺勤3(含)次,年累计达6(含)次以上者,予以降职。
(3)展业外勤发生连续无故缺勤5(含)次以上,或年累计达10(含)次以上者,解除代理合同。
3.展业主管发生《展业单位出勤统计表》、《展业外勤缺勤扣款统计表》未填或填写不实的情况时,扣5分;屡犯者,扣10分。
4.展业主管发生缺勤扣款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情况时,除应追还该款项外,扣10分;屡犯者,予以降职;情节严重者,解除代理合同。挪作私用者,解除代理合同。
(二)活动管理
1.展业外勤发生无故未填或未按要求填活动日志或经营日志的情况时:
(1)一日未填,经规劝仍未改善者,扣1分。
(2)一个月内有三日未填者,扣5分。
(3)屡犯经督促仍未改善者,扣10分。
(4)情节严重者,解除代理合同。
2.收展员发生无故不建立和不填写收费卡、准保户卡,拜访活动较差的情况时:
(1)经规劝辅导未改善者,扣1分。
(2)屡犯经督促仍未改善者,扣5分。
(3)情节严重者,扣10分或解除代理合同。
3.区主任发生对展业区基本活动推动不力,不按时批阅日志,不按时检查卡片等情况时:
(1)经规劝辅导未改善者,扣3分。
(2)再犯者,扣5分。
(3)屡犯者,扣10分或予以降职。
4.课长以上主管发生对展业课、区的活动管理工作推动不力,未尽督导责任的情况时:
(1)经规劝辅导未改善者,扣3分。
(2)再犯者,扣5分。
(3)屡犯者,扣10分或予以降职。
5.展业外勤填报各种活动管理工具和报表时,发生故意填报不实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时:
(1)经规劝辅导未改善者,扣1分。
(2)再犯者,扣5分。
(3)屡犯者,扣10分。
(三)培训管理
1.展业外勤发生不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情况时:
(1)收展员层级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视情节扣1-5分。申请延期后仍无故不到训者,扣10分或解除代理合同。
(2)展业主管无故不参加分、支公司组织的培训,扣5-10分;2次(含)以上无故调训不到者,予以降职。
(3)展业主管无故不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培训,扣10分,申请延期后仍无故不到训者,予以降职。
2.展业外勤发生因违反培训纪律而退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情况时,培训费用自理。
3.展业外勤参加培训发生以下违纪情况时:
(1)报到迟到、结训早退者,扣1-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2)无故旷课、不假外出两小时以内者,扣1-5分;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扣10分;达一天以上者,予以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
(3)不遵守课堂纪律、不按规定着装、不按时缴交作业、不文明言行、行为懒散、影响团队秩序,扣5分;经规劝无效或屡犯者,扣10分。
(4)打架、赌博、喝酒、闹事者,扣10分;情节严重者,解除代理合同。
(5)不服从班主任、讲师、会务组或主持人指挥或活动安排者,扣1-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6)如参加总公司组织的培训发生上述情况时,或情节严重者,可加重处理。
4.展业外勤发生参加或参与测验或考试舞弊的情况时:
(1)如是公司组织的测验或考试,扣10分。
(2)如是国家组织的考试,解除代理合同,或不予录用。
(四)增员
1.展业外勤发生增员时向新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体制、业务制度、工作性质等产生严重误解的情况时,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2.展业外勤发生帮助或唆使新人或其他转任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时,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3.区主任发生未按规定对新人进行家访、面谈,未填写《新进展业外勤家访报告》的情况时,扣5分。
4.展业外勤发生增员明知患有严重疾病或既往症,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适合展业外勤工作的人员时,扣5分;如引起民事纠纷,给公司造成形象或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扣10分;情节严重者,收展员解除代理合同,主管则予以降级或降职。
5.展业外勤发生私自给予展业外勤或转任人员公司制度以外的不当承诺的情况时,该承诺无效,所引起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并扣10分;情节严重者,收展员解除代理合同,主管则予以降级或降职。
(五)收费服务
1.收展员发生不落实标准化服务项目(生日卡、客服报等项目)的情况时,扣1-4分;将生日卡、客服报挪作他用或屡犯者,扣10分,并收回该收展员服务区域,不再分配服务件。
2.展业主管发生对该单位续收业务和区域服务项目未按规定督促管理,对未收件和服务项目没有按时追踪的情况时,扣3分;屡犯者,扣5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降级或降职。
3.展业外勤发生故意导致客户保单停效,套取复效津贴的情况时,一律扣回该保单的复效津贴。
4.展业外勤发生《客户续收服务评鉴表》记录信息与各级展业主管或95511抽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时,如属代签名或弄虚作假者,扣3分 ;屡犯者,扣5分。
5.展业外勤发生不配合对收费区域进行地址排查、地址邮编修改等工作的情况时,扣1-4分;屡犯者,扣5分。
(六)滥用职权
1.展业主管发生利用职权,私自调整孤儿单等收费服务件分单结果,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内部矛盾、冲突的情况时,扣10分;情节严重或恶性重大者,予以降职、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
2.展业主管发生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持不同意见的展业外勤,或刻意压制他人发展的情况时,扣5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降职或免职。
3.展业主管发生擅自制定处罚、扣款办法,私自处分展业外勤等情况时,该办法与处分无效,应负偿还责任,并扣10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降职、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不负偿还责任者,解除代理合同。
4.展业主管发生故意扰乱、打压、排挤所辖或所育成主管,破坏团队关系以达到人力回归的情况时,扣10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降职、免职,或终止育成关系。
(七)团队纪律
1.展业外勤发生造谣生事、煽风点火、惹事生非,其言行对职场秩序、单位管理或团队士气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时,对事后悔过,且公开认错者,扣5分;对毫无悔意,拒不认错者,扣10分;情节严重或累犯者,解除代理合同。
2.展业外勤发生以言语、短信、邮件、匿名信等形式,骚扰、恐吓他人或损坏他人名誉等情况时,按其情节,扣5分或10分,情节严重者或屡犯者,解除代理合同。
(八)经营管理
1.展业主管发生经营指标低下,机构区拓部下发改善通知,要求在期限(原则上至少三个月)内改善,期满未见明显改善者,扣1-4分;如指标不但未改善,且持续下滑者,扣5分;延长改善期限,仍无法达到要求者,扣10分;如属行政任命的展业主管则应予以降级或降职。
2.展业主管发生胜任素质的道德品行、基本素质、言行表现、专业素质项目中未达最低标准要求,不足胜任职务或不能为下属表率的情况时,应给予辅导或提出书面改善要求,对规劝不止,仍我行我素者,扣5分;没有改善,而且态度消极者,扣10分;无法改善且变本加厉,不能达到适任标准者,予以降职。
3.展业主管发生因自身能力不足、个性桀骜或性格偏差等原因致使单位人际关系复杂,团队士气低落,日常管理无法落实,引起集体投诉,影响单位正常运作的情况时,经机构区拓部协助、协调后,限期仍无法改善者,应予以降职。
4.展业主管发生不配合公司政策,对业务发展造成不利或负面影响的情况时,扣5分;情节严重者,扣10分。
(九)生命指标
1.展业主管发生连续两个考核期二次收费达成率(含在职单)未达75%以上,三次收费达成率未达92%以上的情况,扣1-3分。
2.展业主管发生展业单位第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考核期间指标低下的情况,未达75%者,扣3分;未达65%者,扣5分。第13个月累计保费继续率应于每年1月、7月考核期核算一次,未满6个月者不计。
(十)虚构人力
1.展业主管发生增员虚假(不出勤、冒名顶替)人力,又未按规定予以清退的情况时,扣10分;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
2.因增员虚人力而被降职的区主任、课长、处经理,不得再晋升为区主任、课长和处经理。
(十一)其他
1.展业主管发生对所辖展业外勤的过失行为知情不报 、隐瞒实情、包庇袒护的情况时,扣1-3分;情节严重者,扣5-10分。
2.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如属两人(含)以上集体行为,如有为首或指使者,对其加重扣分;如分不出首从,则均加重扣分。
3.展业主管发生怂恿展业外勤违规,或在其违规后仍怂恿其隐瞒实情,或助长声势的情况时,扣10分;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
4.展业外勤私刻各类印章,给公司形象造成影响或损害,或引起监管与法律风险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10分、20分或解除代理合同。
第十条 展业主管对其所辖展业外勤发生的过失行为应负管理连带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区主任(对区部、处经理和课长直辖区同样适用)
辖下收展员扣5分一次,区主任扣管理津贴80元,扣1分;辖下收展员扣10分一次,区主任扣管理津贴160元,扣2分;辖下收展员解除代理合同的,区主任扣管理津贴400元,扣5分。
2.课长(对区部和处经理直辖课同样适用)
辖下收展员、区主任扣5分一次,课长扣管理津贴160元,扣1分;辖下收展员、区主任扣10分一次,课长扣管理津贴320元,扣2分;辖下收展员或区主任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的,课长扣管理津贴800元,扣分5分。
3.处经理(对区部直辖处同样适用)
辖下区主任、课长扣5分一次,处经理扣管理津贴320元,扣1分;辖下区主任、课长扣10分一次,处经理扣管理津贴640元,扣2分;辖下区主任、课长降职或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经理扣管理津贴1600元,扣分5分。
4.区部经理管理责任
辖下课长、处经理扣5分一次,区部经理扣管理津贴640元,扣1分;辖下课长、处经理扣10分一次,区部经理扣管理津贴1280元,扣2分;辖下课长、处经理解除代理合同,区部经理扣管理津贴3200元,扣5分。
第十一条 机构可对展业外勤的过失行为或展业主管的管理连带责任做出降级处理,降级一次最多只能降两级,如已降至最低职级的,则以最低职级为限。
对于所辖展业单位最近3个月发生3次(含)或最近6个月发生6次(含)以上扣5分(含)以上违规案件的,其直属主管应进行降级处理。
对于连续12个月内主管连带责任扣分达30分(含)以上者,主管应予以降职。
对于所辖单位收展员屡次发生违规行为,且主管有严重不作为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机构可向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申请直接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 展业外勤因日常管理过失行为、主管连带被扣分时,应按下列标准予以扣款:
展业外勤因个人过失行为的扣款在最近一个月的佣金中进行扣款。展业主管因管理过失及管理连带责任的扣款则在最近一个月的职务津贴和管理津贴(含直辖)两项中进行扣款,当月不足额者则延至以后月份予以扣款,扣足为止。若离司当月仍有扣款未扣回,则不再进行抵扣或追缴。
第十三条 展业外勤因违反《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或本作业规定相关规定,单次扣分5分(含)以上者(不含管理连带责任的扣分),当年度不得参加公司与机构的各项评优活动,并列入晋升或晋级的考核条件,有关规定如下:
(一)收展员
1.单次扣分5分(含)以上,3个月内不得晋级或晋升。
2.单次扣分10分(含)以上,6个月内不得晋级或晋升。
(二)区主任
1.单次扣分5分(含)以上,3个月内不得晋级,6个月内不得晋升。
2.单次扣分10分(含)以上,6个月内不得晋级,12个月内不得晋升。
3.降职者,6个月内不得重新晋升。
(三)课长以上主管
1.单次扣分5分(含)以上,3个月内不得晋级,6个月内不得晋升。
2.单次扣分10分(含)以上,6个月内不得晋级,12个月内不得晋升。
3.降职者,6个月内不得重新晋升。
(四)对于过失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负面影响较大,或事后仍不知悔改者,可再延长不得晋级或晋升的期限,或不允许晋级或晋升。对于事后认真悔改,表现突出者,经机构区拓部经理同意,则可酌情准予提前晋级或晋升。
第十四条 展业外勤的过失行为连续12个月累计扣分达30分(含)以上者,收展员解除代理合同,展业主管予以降职。
第十五条 展业外勤违规扣分的累计及主管连带责任扣分的累计均自扣分之日起一年为限,即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为限,超过12个月不再累计。对于展业外勤离职后12月内发现的其在职期间的违规案件,仍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不再扣款),扣分录入系统以限制其二次入司。案件发生月所属主管若在职则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对主动自纠,坦白交待者,可酌情给予从宽处理;对态度傲慢,不知悔改,拒不交待者,应酌情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展业主管对所属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能履行职责,积极规劝辅导,主动查核交待者,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该主管的过失责任或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展业外勤发生过失行为时,由品质管理岗(或人管岗)负责受理,由机构区拓部经理指派人管室负责人或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三级机构区拓则由区拓负责人负责调查核实。除向当事人查证外,应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形成《展业外勤过失行为处理记录》(附件),并视情况召集有关人员列席,就当事人的过失情节、提出答辩和对过失行为进行核实,对处理意见做出决议。如属重大违规事件,则应上报分公司、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或通报监管机关。
第十九条 品质管理岗或人管岗就展业外勤的过失行为与处理决议填写《展业外勤过失行为处理记录》,直接签报区拓人管室主任与机构区拓部经理核准,下发通知给过失人员及其所属主管,并及时录入系统。展业外勤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时,由品质管理岗和人管岗进行存档,并由佣金岗进行扣款,涉及人事调整部分应按展业外勤人事作业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展业外勤发生违规行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机构区拓部提出申诉,机构区拓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再有异议,可在接到机构区拓部回复7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提出申诉,分公司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再有异议,则向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展业外勤的过失行为和处理事项在本规定或有关规定中未有明确者,由机构区拓部按情节予以核定,经机构业评会审议后,上报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作业规定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作业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