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授权
1.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他任何与本投保书各事项及保险条款不相符的解释、说明或书面承诺均无效。
2. 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 本人已知晓: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选择自动申请续保方式下,如贵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收取保险费/服务费后保险合同/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贵公司审核后不同意续保,不再收取保险费/服务费,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满期终止;如本人决定终止续保,应于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满期日前亲自办理或委托公司服务人员办理终止续保手续。
4. 本投保书中转账账户所有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均真实可靠,特授权贵公司从该账户中划扣本保险合同所需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服务费。
5. 本人已知晓:自贵公司收到首期暂收保费/服务费或转账授权、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保险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起,至贵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或不同意承保签发不接受投保通知书之日止,以不超过30天为限,贵公司仅承担投保人申请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累计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如授权账户错误、账户金额不足或账户挂失、冻结、销户,则以上临时保障自始不成立。
6. 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审核投保申请后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服务费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7. 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贵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8.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