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2015]疾病保险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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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产品提供重疾豁免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智悦人生)、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智悦重疾),智悦人生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智悦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期交保险费7000元,计划连续交费20年;同时为李女士投保了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简称无忧豁免C加),保险期间20年。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李女士经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障内容 豁免金额 豁免条件
豁免保险费 免交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障成本

3.1 保障成本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4.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 豁免保险费申请

4.2 保险费的豁免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重大疾病释义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订立

7.2 合同生效

7.3 投保对象

7.4 投保年龄

7.5 年龄错误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效力终止

7.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释义

8.1 医院

8.2 重大疾病

8.3 意外伤害

8.4 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机动车

8.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9 遗传性疾病

8.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1 危险保额

8.12 有效身份证件

8.13 永久不可逆

8.14 心功能状态分级

8.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6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8.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8 周岁

附表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本条款约定确诊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4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6重大疾病释义”。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3、急性心肌梗塞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心脏瓣膜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脑中风后遗症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3、双耳失聪

1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5、双目失明

16、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17、语言能力丧失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0、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1、终末期肺病

22、胰腺移植

23、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4、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25、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26、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27、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28、良性脑肿瘤

2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30、深度昏迷

3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2、瘫痪

33、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34、严重帕金森病

3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脑损伤

3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38、植物人状态

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

39、多个肢体缺失

40、严重的1型糖尿病

41、严重Ⅲ度烧伤

4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3、象皮病

44、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4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但收取保障成本的附加险合同除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支付保障成本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会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等待期、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 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3.2 宽限期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补交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4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因被保险人全残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表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2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6.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6.3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6.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

6.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6.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已豁免保险费时,您不得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如果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如果不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档次、份数等。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7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6.8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3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5 危险保额

指结算日零时的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年交保险费金额乘以危险保额系数后的数值。本附加险合同危险保额系数根据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及剩余保单年度确定,各剩余保单年度及不同交费方式对应的系数见附表。剩余保单年度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减去结算日零时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后的数值。

7.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7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表:

全残项目表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15)》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等待期内保障成本 等待期后保障成本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6 0.81 0.38 1.18 0.75
17 0.91 0.42 1.31 0.80
18 0.98 0.45 1.41 0.84
19 1.03 0.48 1.50 0.88
20 1.05 0.50 1.56 0.91
21 1.05 0.51 1.60 0.93
22 1.03 0.52 1.63 0.95
23 1.00 0.52 1.64 0.98
24 0.97 0.52 1.66 1.00
25 0.94 0.52 1.68 1.04
26 0.92 0.52 1.71 1.08
27 0.92 0.52 1.76 1.13
28 0.92 0.53 1.83 1.20
29 0.93 0.55 1.91 1.27
30 0.96 0.57 2.01 1.36
31 1.01 0.59 2.13 1.46
32 1.06 0.63 2.27 1.58
33 1.14 0.67 2.44 1.71
34 1.22 0.71 2.62 1.87
35 1.32 0.77 2.84 2.06
36 1.44 0.84 3.09 2.27
37 1.56 0.91 3.37 2.50
38 1.71 1.00 3.68 2.75
39 1.87 1.10 4.04 3.03
40 2.05 1.21 4.43 3.34
41 2.25 1.33 4.86 3.66
42 2.47 1.47 5.35 4.01
43 2.71 1.62 5.88 4.39
44 2.98 1.79 6.48 4.80
45 3.28 1.98 7.14 5.24
46 3.60 2.19 7.88 5.72
47 3.96 2.42 8.69 6.23
48 4.35 2.68 9.58 6.76
49 4.78 2.96 10.55 7.32
50 5.26 3.28 11.61 7.91
51 5.78 3.63 12.76 8.55
52 6.36 4.01 14.00 9.24
53 6.99 4.44 15.34 9.98
54 7.69 4.92 16.79 10.80
55 8.45 5.44 18.35 11.68
56 9.29 6.02 20.03 12.65
57 10.21 6.66 21.81 13.72
58 11.22 7.37 23.69 14.89
59 12.33 8.15 25.68 16.17
60 13.55 9.02 27.79 17.59
61 14.89 9.98 30.04 19.18
62 16.36 11.04 32.43 20.96
63 17.97 12.21 35.00 22.96
64 19.74 13.50 37.78 25.22
65 21.68 14.93 40.97 27.77
66 23.80 16.50 44.65 30.30
67 26.13 18.24 48.89 33.18
68 28.67 20.16 53.19 36.37
69 31.46 22.28 57.90 39.87
70 34.50 24.61 63.45 43.53
71 37.83 27.18 68.95 47.63
72 41.47 30.01 74.93 52.12
73 45.45 33.12 80.80 56.66
74 49.78 36.55 87.15 61.66
75 54.50 40.31 94.07 67.20

注:(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日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平安附加无忧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15)》危险保额系数表

剩余保单年度 年交 月交、季交、半年交 剩余保单年度 年交 月交、季交、半年交
0 0.00 0.49 15 12.38 12.80
1 0.98 1.46 16 13.06 13.47
2 1.93 2.41 17 13.71 14.12
3 2.86 3.33 18 14.35 14.76
4 3.76 4.23 19 14.98 15.38
5 4.65 5.11 20 15.59 15.99
6 5.51 5.97 21 16.18 16.58
7 6.35 6.80 22 16.77 17.16
8 7.17 7.62 23 17.33 17.72
9 7.97 8.42 24 17.88 18.27
10 8.75 9.19 25 18.42 18.81
11 9.51 9.95 26 18.95 19.33
12 10.26 10.69 27 19.46 19.84
13 10.98 11.41 28 19.96 20.34
14 11.69 12.11 29 20.45 20.82

注:剩余保单年度是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减去结算日零时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后的数值。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