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
尊敬的顾客:
您好!感谢您选择了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投保了我公司的平安安康住院费用(A,2017)医疗保险,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作如下特别说明:
1、条款中所指“医院”统一为本公司定点医院不含分院、门诊部、康复病房和联合病房,定点医院名单见平安健康险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index.shtml),查询通道:首页>医院查询,客户可根据自己就医需要查询该产品当地的定点医院。
2、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定点医院就诊。
3、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如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须在入院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在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本公司定点医院。
4、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按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5、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您需要及时转换险种,转换生效日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6、若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不符合条款保险对象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会有所不同,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
7、若要了解最新定点医院信息或有其他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咨询电话:95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