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mmonView = wrapView.bodyView.CommonView; var has1241 = commonView.isAddiPlanExist("1241",obj.addiPlanInfoList); %>

重大疾病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commonView.formatNum(obj.mainProduct.insuranceFee)%>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二)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两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三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9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3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主险合同的轻度重疾保障和身故保障责任终止。

轻度重疾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从未发生“重大疾病”,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commonView.formatMinMax(commonView.formatNum(obj.mainProduct.insuranceFee*0.2),commonView.formatNum(obj.mainProduct.insuranceFee*0.2*3))%>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身故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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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后,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按照平安福肿瘤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平安福肿瘤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确诊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按照平安福肿瘤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平安福肿瘤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主险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后,可以免交平安福肿瘤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commonView.formatMinMax(commonView.formatNum(commonView.getInsuranceFee("1241", obj.addiPlanInfoList)),commonView.formatNum(commonView.getInsuranceFee("1241", obj.addiPlanInfoList)*2))%>

注:

1.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符合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的疾病。详见条款。

2.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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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益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