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

尊敬的顾客:

您好!感谢您选择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您投保了我公司的医疗保险,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作如下特别说明:

1、条款中所指“医院”统一为本公司定点医院不含分院、门诊部、康复病房和联合病房,定点医院名单 见中国平安官网http://www.pingan.com,查询通道:首页 > 个人保险 > 保险客户服务 > 保险客户服务工具 > 平安定点医院及一帐通卡紧急援助医院查询),客户可根据自己就医需要查询当地的定点医院。

2、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定点医院就诊。

3、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须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

4、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如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须在入院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在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本公司定点医院。

5、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如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治疗,须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6、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7、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若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8、如果您投保了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您需要及时转换险种,转换生效日为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9、如果您投保了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B)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若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不符合条款保险对象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会有所不同,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

10、如要了解最新定点医院信息或其他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咨询电话:95511 (或当地咨询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