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选择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您投保了我公司的医疗保险,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就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作如下特别说明:
1.条款中所指“医院”统一为本公司定点医院(不含分院、门诊部、康复病房和联合病房),定点医院名单见中国平安官网(http://www.pingan.com,查询通道:首页 > 个人保险 > 保险客户服务 > 保险客户服务工具 > 平安定点医院及一账通卡紧急援助医院查询),客户可根据自己就医需要查询当地的定点医院。
2.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定点医院就诊。
3.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须在三日内通知本公司。
4.被保险人如因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在非定点医院就诊,须在入院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在病情稳定后尽快转入本公司定点医院。
5.被保险人如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治疗,须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6.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7.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8.如果您投保了本公司区分社保非社保人群的医疗险种,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您需要及时转换险种,转换生效日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9.如果您投保了本公司区分社保非社保人群的医疗险种,若被保险人不符合条款保险对象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会有所不同,请您仔细阅读产品条款。
10.若需了解最新定点医院信息或有其他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咨询电话:95511 (或当地咨询电话号码)。
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本人已收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附加特别说明》。保险公司已向本人明确解释以上说明,本人也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以上说明,同意以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