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 | 豁免金额 | 豁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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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免交自身故日、全残确定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保险费 | 王先生身故或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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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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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对应的保障成本。 对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若由于主险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变更,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保险费增加,则对于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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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追加保险费和身故日、全残确定日或意外伤害发生日以前的缓交保险费,以及主险或附加险的保障成本。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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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但收取保障成本的附加险合同除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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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机动车4;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支付保障成本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会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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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障成本 |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等待期、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5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
3.2 | 宽限期 |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补交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的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的年交保险费金额乘以危险保额系数后的数值。本附加险合同危险保额系数根据主险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及剩余保单年度确定,各剩余保单年度及不同交费方式对应的系数见附表。剩余保单年度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减去结算日零时对应的保单年度数后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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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4 |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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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6; (3)因被保险人身故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因被保险人全残要求豁免保险费的,须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本附加险合同附表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2 | 保险费的豁免 |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豁免保险费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6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5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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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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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6.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6.3 | 投保对象 |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
6.4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7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0周岁。 |
6.5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8(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计入主险合同保单账户。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 |
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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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已豁免保险费时,您不得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对于已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如果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如果不是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档次、份数等。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7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6.8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争议处理。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双侧眼球缺失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
双眼盲目5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
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4、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5、视力和视野
级别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6、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7、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9、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10、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11、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12、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13、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14、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15、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16、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每千元危险保额)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等待期内保障成本 | 等待期后保障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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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16 | 0.81 | 0.38 | 1.18 | 0.75 |
17 | 0.91 | 0.42 | 1.31 | 0.80 |
18 | 0.98 | 0.45 | 1.41 | 0.84 |
19 | 1.03 | 0.48 | 1.50 | 0.88 |
20 | 1.05 | 0.50 | 1.56 | 0.91 |
21 | 1.05 | 0.51 | 1.60 | 0.93 |
22 | 1.03 | 0.52 | 1.63 | 0.95 |
23 | 1.00 | 0.52 | 1.64 | 0.98 |
24 | 0.97 | 0.52 | 1.66 | 1.00 |
25 | 0.94 | 0.52 | 1.68 | 1.04 |
26 | 0.92 | 0.52 | 1.71 | 1.08 |
27 | 0.92 | 0.52 | 1.76 | 1.13 |
28 | 0.92 | 0.53 | 1.83 | 1.20 |
29 | 0.93 | 0.55 | 1.91 | 1.27 |
30 | 0.96 | 0.57 | 2.01 | 1.36 |
31 | 1.01 | 0.59 | 2.13 | 1.46 |
32 | 1.06 | 0.63 | 2.27 | 1.58 |
33 | 1.14 | 0.67 | 2.44 | 1.71 |
34 | 1.22 | 0.71 | 2.62 | 1.87 |
35 | 1.32 | 0.77 | 2.84 | 2.06 |
36 | 1.44 | 0.84 | 3.09 | 2.27 |
37 | 1.56 | 0.91 | 3.37 | 2.50 |
38 | 1.71 | 1.00 | 3.68 | 2.75 |
39 | 1.87 | 1.10 | 4.04 | 3.03 |
40 | 2.05 | 1.21 | 4.43 | 3.34 |
41 | 2.25 | 1.33 | 4.86 | 3.66 |
42 | 2.47 | 1.47 | 5.35 | 4.01 |
43 | 2.71 | 1.62 | 5.88 | 4.39 |
44 | 2.98 | 1.79 | 6.48 | 4.80 |
45 | 3.28 | 1.98 | 7.14 | 5.24 |
46 | 3.60 | 2.19 | 7.88 | 5.72 |
47 | 3.96 | 2.42 | 8.69 | 6.23 |
48 | 4.35 | 2.68 | 9.58 | 6.76 |
49 | 4.78 | 2.96 | 10.55 | 7.32 |
50 | 5.26 | 3.28 | 11.61 | 7.91 |
51 | 5.78 | 3.63 | 12.76 | 8.55 |
52 | 6.36 | 4.01 | 14.00 | 9.24 |
53 | 6.99 | 4.44 | 15.34 | 9.98 |
54 | 7.69 | 4.92 | 16.79 | 10.80 |
55 | 8.45 | 5.44 | 18.35 | 11.68 |
56 | 9.29 | 6.02 | 20.03 | 12.65 |
57 | 10.21 | 6.66 | 21.81 | 13.72 |
58 | 11.22 | 7.37 | 23.69 | 14.89 |
59 | 12.33 | 8.15 | 25.68 | 16.17 |
60 | 13.55 | 9.02 | 27.79 | 17.59 |
61 | 14.89 | 9.98 | 30.04 | 19.18 |
62 | 16.36 | 11.04 | 32.43 | 20.96 |
63 | 17.97 | 12.21 | 35.00 | 22.96 |
64 | 19.74 | 13.50 | 37.78 | 25.22 |
65 | 21.68 | 14.93 | 40.97 | 27.77 |
66 | 23.80 | 16.50 | 44.65 | 30.30 |
67 | 26.13 | 18.24 | 48.89 | 33.18 |
68 | 28.67 | 20.16 | 53.19 | 36.37 |
69 | 31.46 | 22.28 | 57.90 | 39.87 |
70 | 34.50 | 24.61 | 63.45 | 43.53 |
71 | 37.83 | 27.18 | 68.95 | 47.63 |
72 | 41.47 | 30.01 | 74.93 | 52.12 |
73 | 45.45 | 33.12 | 80.80 | 56.66 |
74 | 49.78 | 36.55 | 87.15 | 61.66 |
75 | 54.50 | 40.31 | 94.07 | 67.20 |
剩余保单年度 | 年交 | 月交、季交、半年交 | 剩余保单年度 | 年交 | 月交、季交、半年交 |
---|---|---|---|---|---|
0 | 0.00 | 0.49 | 15 | 12.38 | 12.80 |
1 | 0.98 | 1.46 | 16 | 13.06 | 13.47 |
2 | 1.93 | 2.41 | 17 | 13.71 | 14.12 |
3 | 2.86 | 3.33 | 18 | 14.35 | 14.76 |
4 | 3.76 | 4.23 | 19 | 14.98 | 15.38 |
5 | 4.65 | 5.11 | 20 | 15.59 | 15.99 |
6 | 5.51 | 5.97 | 21 | 16.18 | 16.58 |
7 | 6.35 | 6.80 | 22 | 16.77 | 17.16 |
8 | 7.17 | 7.62 | 23 | 17.33 | 17.72 |
9 | 7.97 | 8.42 | 24 | 17.88 | 18.27 |
10 | 8.75 | 9.19 | 25 | 18.42 | 18.81 |
11 | 9.51 | 9.95 | 26 | 18.95 | 19.33 |
12 | 10.26 | 10.69 | 27 | 19.46 | 19.84 |
13 | 10.98 | 11.41 | 28 | 19.96 | 20.34 |
14 | 11.69 | 12.11 | 29 | 20.45 | 20.82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