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平安健康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 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 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 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 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 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 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 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 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 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合同效力终止等内容。您若对 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我们的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在您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0 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 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我们除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成本费以外, 会无息退还您全部保费。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 同约定进行退费,退还给您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六、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 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 我们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 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等待期的约定、是否有预授权的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 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七、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 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八、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 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 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九、请您配合我们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按规定,我们将通过电话、信函或上门回访等形式对您进行回访,在我们对您进行回访的过程中,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我们将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我们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 据或其他证据,可向我们反映(服务专线 400-8833-663);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再次感谢您选择平安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