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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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 之前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与按照主险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①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上述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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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一保险期间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2)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3)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主险合同应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3)的限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2的零时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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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在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一保险期间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我们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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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7年5月1日,则以后每年5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2015年6月1日,那么2033年6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而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34年5月1日(因2033年5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18周岁)。 2结算日:本附加险合同的结算日与主险合同结算日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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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附加险合同采取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性别、危险保额4及风险程度等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若续保前,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则新续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不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若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
1危险保额:第1个保单年度内危险保额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中的较大值减去下列两者较大值的差额。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危险保额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中的较大值减去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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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 机动车7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因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2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会对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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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障成本 |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从主险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
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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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宽限期 |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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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益人 |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8;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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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8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5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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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需同时申请解除。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6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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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6.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6.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6.4 | 投保年龄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6(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
6.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6.6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合同内容变更; (5)争议处理。 |
(每千元危险保额)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
0 | 0.72 | 0.66 |
1 | 0.6 | 0.54 |
2 | 0.5 | 0.42 |
3 | 0.42 | 0.33 |
4 | 0.36 | 0.27 |
5 | 0.32 | 0.22 |
6 | 0.31 | 0.2 |
7 | 0.31 | 0.19 |
8 | 0.31 | 0.18 |
9 | 0.31 | 0.18 |
10 | 0.31 | 0.17 |
11 | 0.31 | 0.17 |
12 | 0.31 | 0.17 |
13 | 0.32 | 0.17 |
14 | 0.34 | 0.18 |
15 | 0.36 | 0.19 |
16 | 0.4 | 0.21 |
17 | 0.46 | 0.23 |
18 | 0.51 | 0.25 |
19 | 0.57 | 0.26 |
20 | 0.62 | 0.28 |
21 | 0.66 | 0.3 |
22 | 0.69 | 0.32 |
23 | 0.72 | 0.33 |
24 | 0.74 | 0.34 |
25 | 0.76 | 0.35 |
26 | 0.78 | 0.36 |
27 | 0.8 | 0.36 |
28 | 0.82 | 0.37 |
29 | 0.84 | 0.39 |
30 | 0.88 | 0.41 |
31 | 0.93 | 0.43 |
32 | 0.99 | 0.47 |
33 | 1.06 | 0.5 |
34 | 1.12 | 0.53 |
35 | 1.19 | 0.56 |
36 | 1.28 | 0.6 |
37 | 1.37 | 0.65 |
38 | 1.47 | 0.7 |
39 | 1.59 | 0.76 |
40 | 1.72 | 0.83 |
41 | 1.85 | 0.9 |
保单年度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42 | 1.98 | 0.97 |
43 | 2.11 | 1.03 |
44 | 2.26 | 1.1 |
45 | 2.41 | 1.18 |
46 | 2.6 | 1.27 |
47 | 2.81 | 1.39 |
48 | 3.04 | 1.53 |
49 | 3.3 | 1.69 |
50 | 3.57 | 1.87 |
51 | 3.85 | 2.07 |
52 | 4.13 | 2.3 |
53 | 4.43 | 2.55 |
54 | 4.78 | 2.84 |
55 | 5.2 | 3.18 |
56 | 5.74 | 3.58 |
57 | 6.43 | 4.04 |
58 | 7.26 | 4.56 |
59 | 8.23 | 5.13 |
60 | 9.31 | 5.77 |
61 | 10.49 | 6.47 |
62 | 11.75 | 7.24 |
63 | 13.09 | 8.09 |
64 | 14.54 | 9.06 |
65 | 16.13 | 10.15 |
66 | 17.91 | 11.38 |
67 | 19.89 | 12.76 |
68 | 22.1 | 14.32 |
69 | 24.57 | 16.07 |
70 | 27.31 | 18.03 |
71 | 30.34 | 20.24 |
72 | 33.68 | 22.72 |
73 | 37.37 | 25.48 |
74 | 41.43 | 28.56 |
75 | 45.9 | 31.99 |
76 | 50.83 | 35.8 |
77 | 56.26 | 40.03 |
78 | 62.26 | 44.73 |
79 | 68.87 | 49.95 |
80 | 76.19 | 55.77 |
81 | 84.22 | 62.25 |
82及以上 | 93.07 | 69.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