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个人版客户使用协议
第一、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
第二、不向自己的客户发送与业务无关的任意短讯消息;不向不认识的手机客户随意发送短讯消息;
第三、不发送广告类短信
第四、不发送任何非法的、骚扰性、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挑衅的、庸俗的、淫秽等内容的短讯消息;
第五、不发送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短讯消息;
第六、不发送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短讯消息;
第七、不发送有辱公司品牌的短信;
第八、如违反以上各项规定,公司将保留配合公安部门追查信息来源的权利,使违反者接受处罚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平安人寿短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短信个人版管理,规范公司短信公共资源的使用,确保短信系统的使用合理、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
短信个人版(即短信个人版)为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短信系统,为各短信用户提供发送短信、存储和管理电话本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系统平台。短信个人版是公司资产,只限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个人业务活动,不得发送与公司业务无关或有损公司形象的信息。为保证短信个人版的信息安全,公司有权对短信内容进行监控,并对短信内容中的非法、敏感关键字进行过滤、屏蔽处理,对违规用户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其责任。本办法“用户”是指公司短信个人版的所有使用者,包括公司各渠道、各部门的内、外勤人员,该使用者拥有公司分配的UM账户名并能够登录行销支持管理系统。所有用户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短信个人版的日常管理由总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系统监控和数据支持由集团系统运营中心负责。
第二章 部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总公司电子商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求开发和完善短信中心的各项功能,并进行管理维护和使用推广;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的要求并结合业务需求,制定短信中心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降低短信息安全风险;
(三)对短信中心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宣导;
(四)调查短信投诉的详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所属机构或部门进行处理,并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构E行销管理员职责:
(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组织短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的宣导、用户操作的培训,特别是加强短信息安全管理教育;
(二)解答、排除、反馈用户在使用短信中心时遇到的问题,规范、引导用户的短信发送行为;
(三)配合总公司调查各类短信投诉等问题,并根据管理办法对当事人执行相应处罚。
(四)定期总结本机构短信发送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当机构在短时间内出现短信投诉增加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恶性投诉发生。
第六条 各机构短信模板审批人职责:
对于短信用户自制上传缤纷短信库的模板,需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对模板分类、内容、数量进行审核,经机构销售企划部部门经理审批通过,各二级机构审批人员须对本机构上传模板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应定期对本机构用户上传共享的缤纷短信库模板进行监控检视和清理。
第七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各业务部门须对涉及本业务范畴的信息安全负责,应定期对涉及业务范畴用户的短信发送情况,包括内容、时间、对象进行管控。当发生严重违规短信投诉事件后,应出具相关处理意见,指导机构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升级。具体遵照《平安人寿E行销网站运营管理规范》。
第三章 用户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用户须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和密码,不得将个人账号和密码泄漏给他人;如因账户被盗用而产生的投诉或纠纷,将追究账户所有人和当事人同等责任。
第七条 用户使用短信中心必须无条件接受并遵守短信发送协议内容及公司其他有关短信中心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用户须及时更新自己的电话本,保证短信接收手机号码的正确性,不得随意向陌生手机发送短信;
第九条 短信个人版用户在离职、调离公司、清号前,可对短信个人版帐户进行业务管理,在用户离职、调离公司、清号后,个人账户将被冻结,暂停办理短信个人版帐户相关业务。
第十条 短信个人版只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日常业务和客户服务管理,对于产品销售类短信,只能使用公司提供统一固定模板进行发送,并严禁发送以下类型的短信:
(一)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任何非法的、骚扰性、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挑衅的、庸俗的、淫秽等内容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有损公司利益及品牌形象的;
(十一)向非客户或非准客户发送短讯消息;
(十二)违反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和保密协议,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三)诋毁同业或有损整个保险行业的;
(十四)恶意、连环信息;
(十五)任何类型的垃圾广告信息。
第十一条 敏感词管理
短信平台在发送短信时会对内容中含有非法、敏感关键字的短信进行过滤、屏蔽处理,包含关键字的短信将被拒绝发送,以保证短信内容的合法合规。寿险系列敏感词管理遵守国家及平安集团关于敏感词的统一规定,寿险电子商务部负责向各应用部门收集敏感词,按规定向电邮短信平台提交,具体遵照《平安人寿E行销网站运营管理规范》。
第四章 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 总公司电子商务部负责短信个人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集团稽核部、寿险稽核部作为检查和监督部门,有权依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对管理、使用过程中部门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发送非正当信息或有其他行为而引起投诉,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将参照“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勤用户还将按照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罚。如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非恶意违规处罚办法:
(一)非恶意违规是指短信发送人因不了解、疏忽或手误等原因,无意中向错误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而引起投诉和纠纷。
(二)初次违规:初次违规引起投诉的,由机构E行销管理员对当事人提出书面和口头警告,并督促用户检查所有手机号码;
(三)再次违规:再次违规引起投诉的,立即禁用短信账户一个月,由机构E行销管理员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通知当事人主管,共同督促用户检查所有手机号码;
(四)三次违规:第三次违规引起投诉的,将取消当事人发送权限,外勤用户交由机构品质管理岗处理,内勤用户扣减当月绩效1分,并在总公司内部网通报;
第十三条 恶意违规处罚办法:
(一)恶意发送与业务无关、本办法明确禁止发送的短信,造成投诉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发现一次即禁用短信账户,并根据情节做出处罚决定,严重者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恶意窃取他人短信账户及密码,造成投诉或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交由机构品质管理岗调查处理,原则上记入个人档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被禁用的短信账户,当事人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和保证书,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可重新开通短信账户。
第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报行业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妨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管理办法中如有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