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2017]年金保险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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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平安智能星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

本产品为万能险,兼具保障与投资双重功能,透明度高,灵活性强

本产品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保证利率累积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一些保险条款中用到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保单账户价值就是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它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期交保险费就是投保人每一期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追加保险费就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投保人可在期交保险费之外另外支付的保险费。

保单利息就是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息。

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从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费用。

保障成本就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等保险保障收取的费用。

部分领取就是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万能险是灵活交费的产品,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交费期间长短,既可以终身交费,也可以选择一定期限交费,但当期交保险费累计交费不满10年且缓交的期交保险费在2年内未支付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当期交保险费累计交费满10年后,您可以不必每期都按时支付保险费,只要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保单就维持有效。

万能险是灵活交费的产品,不同的交费期限将导致保单账户价值产生很大的不同,进而影响到保单的各项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您长期交费。

下面我们用图示说明本产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保单账户的运作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3.2 保单利息

3.3 初始费用收取

3.4 保障成本

3.5 部分领取

3.6 现金价值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期交保险费增加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

4.4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4.5 效力恢复

5.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争议处理

平安智能星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比例。

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1年,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申请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领取当时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纳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1.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7年5月1日,则以后每年5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1976年6月1日,那么2036年6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而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37年5月1日(因2036年5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60周岁)。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 机动车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5.2保险事故通知”、“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3.1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5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3.2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6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7对应的日利率。

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6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7保证利率指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4795%。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3.3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每期期交保险费 归属的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4至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10000元以下的部分(年交方式)
5000元以下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2500元以下的部分(季交方式)
833元以下的部分(月交方式)
50% 25% 15% 10% 5%
超出10000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5000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2500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833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3% 3% 3% 3% 3%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为3%。

3.4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9及风险程度确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3.5 部分领取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10,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3.6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

8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危险保额:第1个保单年度内危险保额指结算日零时的下列两者的较大值与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

(1)所交保险费与部分领取的差额;

(2)保单账户价值。

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危险保额为零。

10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1)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将不受本条(2)的限制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 期交保险费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可以申请增加期交保险费金额至10000元。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当按照增加后的金额,向我们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在增加期交保险费后,每一保单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分别依次归属于第1及以后各保单年度。期交保险费中投保时约定部分、增加部分归属的保单年度以及归属年度对应的初始费用各自分别计算。

4.3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可以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已经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且应付期交保险费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内未予支付,则自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2年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和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且本主险合同保险费已豁免,在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况下,将不受上述限制。

如果您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4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我们将按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收取保障成本,不足部分记为欠交的保障成本,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结算保单利息。

4.5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5.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申请

由年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6.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1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身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保单账户,但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7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7.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0 0.72 0.66
1 0.6 0.54
2 0.5 0.42
3 0.42 0.33
4 0.36 0.27
5 0.32 0.22
6 0.31 0.2
7 0.31 0.19
8 0.31 0.18
9 0.31 0.18
10 0.31 0.17
11 0.31 0.17
12 0.31 0.17
13 0.32 0.17
14 0.34 0.18
15 0.36 0.19
16 0.4 0.21
17 0.46 0.23
18 0.51 0.25
19 0.57 0.26
20 0.62 0.28
21 0.66 0.3
22 0.69 0.32
23 0.72 0.33
24 0.74 0.34
25 0.76 0.35
26 0.78 0.36
27 0.8 0.36
28 0.82 0.37
29 0.84 0.39
30 0.88 0.41
31 0.93 0.43
32 0.99 0.47
33 1.06 0.5
34 1.12 0.53
35 1.19 0.56
36 1.28 0.6
37 1.37 0.65
38 1.47 0.7
39 1.59 0.76
40 1.72 0.83
41 1.85 0.9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42 1.98 0.97
43 2.11 1.03
44 2.26 1.1
45 2.41 1.18
46 2.6 1.27
47 2.81 1.39
48 3.04 1.53
49 3.3 1.69
50 3.57 1.87
51 3.85 2.07
52 4.13 2.3
53 4.43 2.55
54 4.78 2.84
55 5.2 3.18
56 5.74 3.58
57 6.43 4.04
58 7.26 4.56
59 8.23 5.13
60 9.31 5.77
61 10.49 6.47
62 11.75 7.24
63 13.09 8.09
64 14.54 9.06
65 16.13 10.15
66 17.91 11.38
67 19.89 12.76
68 22.1 14.32
69 24.57 16.07
70 27.31 18.03
71 30.34 20.24
72 33.68 22.72
73 37.37 25.48
74 41.43 28.56
75 45.9 31.99
76 50.83 35.8
77 56.26 40.03
78 62.26 44.73
79 68.87 49.95
80 76.19 55.77
81 84.22 62.25
82及以上 93.07 69.49

注:(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日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计算上表年保障成本所使用的发生率不超过《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非养老金业务男、女表》的100%;

(3)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