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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授权

  • 本人(即账户所有人,下同)授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委托的收款银行从结算账户中划扣投保人保单所需交付的各期保险费,并承诺该结算账户为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本人同意该结算账户中所扣缴保险费优先于其他任何用途的支付。

  • 账户所有人姓名

  • 账户为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查看转账授权其他说明内容

    1.在首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账户所有人应在投保申请日后至收到保险合同或拒保、失效等通知前将足额保险费存至该结算账户中,本公司将在上述期限内扣除首期保费,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投保人应重新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手续,未及时支付保险费将导致当次投保申请失败。当撤销/拒绝/延期投保并需退还预收保险费时,所有预收保险费无息退还账户所有人。

    2.在续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的方式下,账户所有人应在保险费应交日前将足额保险费存至该结算账户中,本公司将在应交日后60天内(若遇节假日顺延)定期扣除当期保险费,当该结算账户同为其他保单的转账授权账户时,将由收款银行决定支付顺序。因账户内余额不足或其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转账不成功而引起的责任,概由投保人承担。如在应交日前未将保险费存入账户,投保人应在保单宽限期内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续期保险费。采用转账支付后,若保单连续四期未通过该结算账户转账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停止对此账号扣款。

    3.如果使用信用卡转账,投保人与信用卡持卡人须为同一人,并须符合银行关于信用卡的使用规定,本公司不承担非本公司原因导致的信用卡方面问题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如为信用卡转账而产生的退费需按银行规定退回原信用卡账号。

    4.本授权书为账户所有人对本公司从其所提供的账号中扣款的授权证明,不作为收取现金的凭据。

    提示:

    1、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超过两人,您可在备注栏中按以上内容说明其他身故受益人信息并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相同顺序的受益比例 之和为100%;若未指定分配方式,则身故保险金由所有指定受益人平均分配。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以条款约定为准。

    2、公司采集您的信息主要用于核保、保全、寄送信函和回访等保单服务。如果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将会影响您的保费计算、核保结果,无法正常接收公司的电话回访、短信信函通知等。为保障您的保单权益,请您务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您的邮寄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请拨打我公司服务热线95511或到客户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变更。

投保事项

  • 投保险种 保额/份数 保险期间 交费年期 保险费
  • 期交保费合计

  • 追加保险费

  • 交费频次

  • 是否同意以下针对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产品的特别约定

  • 1、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贵公司将给本人发送重新投保的书面通知,若本人不同意重新投保,本人将在3日内书面回复表示不同意,否则本人同意贵公司按本人申请重新投保流程办理;本约定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失效。
    2、重新投保时贵公司的询问事项与本次投保询问事项一致,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贵公司会书面询问针对上述询问事项的告知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本人将在3日内书面通知贵公司,否则本人同意按本次投保告知情况进行重新投保。
  • 首期交费方式

  • 续期/续保/重新投保交费方式

  • 授权使用本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抵交主险续期保险费

  • 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

  • 养老金领取年龄岁,养老金领取方式

  • 保证期限

  • 选择保单E服务

  • 选择电子函件

  • 目前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 选择电子保单服务

  • 生存金领取年龄

  • 生存金领取比例

  • 主险生存金领取方式

  • 红利选择方式

  • 如选择抵交保险方式,而抵交时的红利不足以抵交合同主险,附加险当时应交保险费合计时,投保人应补足差额,以保证合同有效。

  • 投资账户名称 账户代码 可投资期交保险费的账户分配比例 可投资追加保险费的账户分配比例
  • 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0001
  • 平安基金投资账户 0003
  • 平安精选权益投资账户 0008
  • 平安货币投资账户 0009

健康告知

说明栏

若上述健康告知及其它告知为“是”时,请注明对象(投保人、被保险人、其他被保险人),在本栏中详细说明。

  • 序号 说明对象

    说明内容

备注:

客户声明与授权

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

2.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本人已经知悉:一年期主险/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本人需要重新投保。

4.本投保书中转账账户所有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均真实可靠,特授权贵公司从该账户中划扣本保险合同所需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本人同意在选择了部分领取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抵交续期保险费时,当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不足以抵交主险、附加险当时应交保险费时,贵公司可从该账户中划扣当时应交保险费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的差额。

5.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收取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记载在保险单上。

6.本人已知晓并同意:若本人同时为多个子女投保少儿平安福,犹豫期内不能单独申请解除其中一份或几份合同,须申请解除全部同时投保的少儿平安福合同。

6.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贵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7.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被征信机构合法采集、整理或加工产生的其他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核保审查相关事宜;如您不同意本授权条款,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授权。

8.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 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 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9.本人已知晓:本投保书不得作为收取现金的凭证。

10.本人确认已知晓:生存保险金在本人不申请领取或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留存于贵公司进行累积生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或效力终止后,生存金将停止计息。

11.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万能保险保障利率之上的收益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收益并不确定。请您详阅投保提示书第六条。按法规要求请投保人亲笔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2.本投保书的投保申请日为,投保书由4页组成,全部内容均是在本人完全认可后生成。

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已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投保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已认真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

2.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它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3.本人已经知悉:一年期主险/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本人需要重新投保。

4.本投保书中转账账户所有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均真实可靠,特授权贵公司从该账户中划扣本保险合同所需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本人同意在选择了部分领取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抵交续期保险费时,当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不足以抵交主险、附加险当时应交保险费时,贵公司可从该账户中划扣当时应交保险费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的差额。

5.本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收取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时间记载在保险单上。

6.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与本人有关的资料和证明,贵公司对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7.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被征信机构合法采集、整理或加工产生的其他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核保审查相关事宜;如您不同意本授权条款,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授权。

8.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 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 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9.本人已知晓并同意:当本人将保单受益人填写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时,授权贵公司将本人基本信息传递至平安信托,用于本人购买其信托计划时,进行信息校对。

10.本人已知晓:本投保书不得作为收取现金的凭证。

11.本人确认已知晓:生存保险金在本人不申请领取或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留存于贵公司进行累积生息,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或效力终止后,生存金将停止计息。

12.分红保险的分红收益,万能保险保障利率之上的收益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收益并不确定。请您详阅投保提示书第六条。按法规要求请投保人亲笔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3.本投保书的投保申请日为,投保书由4页组成,全部内容均是在本人完全认可后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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