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展业服务体系展业外勤的福利保障规定有所遵循,特制定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展业外勤福利保障作业规定(以下简称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本作业规定系依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订定。
第三条 凡本公司有关展业外勤福利保障的作业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作业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展业外勤福利保障执行的权责单位为机构区拓部,由人员管理与佣金管理内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展业外勤(含试用展业外勤)的福利保障项目为: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四)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
(五)个人养老公积金;
(六)主管养老公积金。
其中第一至五项的保费由公司负担,第六项由公司与展业外勤共同依比例承担,按月提取。
第六条 展业外勤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与金额如下:
备注:
1.意外残疾与意外身故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身故的保额为限;意外伤害医疗每次免赔100元,按100%赔付。
2.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一个保险年度内所报销的最高金额。范围是因住院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各项合理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及乙类自付),设置起付线为1,200元,赔付比例为80%;
3.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和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因入司前既往病症引起的保险责任除外;
4.意外住院先通过团体住院医疗进行赔付,对赔付后的剩余金额再按照意外伤害医疗进行赔付。
5.平衡型高年资收展员福利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个人养老公积金:
(一)发放对象为司龄十年(含)(即入司超过120个月)以上,且上季度月均新契约业绩达到下列标准的展业外勤:
1.营销超A类版本机构:1700元
2.营销A类版本机构:1400元
3.营销B类版本机构:1100元
4.营销C类版本机构:900元
(二)发放数额及办法:下季度公司为其每月新增300元作为养老公积金,用于购买“平安养老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纳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局规定,在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之前,用于支付保费的养老公积金必须和业务员当月税前收入一同纳税。
第八条 主管养老公积金仅适用于收展员一二级及展业区主任以上人员,提取方式为:
(一)收展员一级、二级:每月岗位津贴×提取比例
(二)各级展业区主任、展业课课长、展业处经理、展业区部经理:每月职务津贴×提取比例
提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注:主管年资是从任职主管时间计算起,收展员年资是指任职该职级的累计年资。
第九条 对于由其他系列转任为展业外勤的人员,自其正式办理完转任之日起,依职级开始投保上述保险保障。
第十条 展业外勤的职务或职级有所调整时,自职调当月起调整其应投保之上述保险保障。
第十一条 四大福利保障具体投保保全作业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养老公积金、长期服务奖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展业外勤中途离司,机构区拓部人员管理内勤应向养老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出现理赔状况,展业外勤应到机构区拓部人员管理内勤处申请,由人员管理内勤提供证明后到养老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第十五条 展业外勤在一年期内,累计赔付金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职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展业外勤未特别声明身故受益人时,以其法定受益人为其身故受益人。
第十六条 展业外勤转任公司内勤后,按公司内勤福利保障办法执行,不再提取外勤的养老公积金。已提取的公积金的处理参照离职人员的公积金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养老公积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展业外勤离职时,由区拓部申请退保处理,退还账户现金价值和红利账户累计金额。个人养老公积金可以全额归属展业外勤本人,主管养老公积金自提部分(单位代缴)账户现金价值和红利全部归属展业外勤本人,公提部分(单位交费)账户现金价值和红利依外勤任职的年资按比例支付给离职展业外勤,任职年资以累计任职年资计算,比例支付如下表:
第十八条 展业外勤在职期间于保险协议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按该展业外勤交费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 展业外勤在职期间于保险协议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致残无法胜任工作,养老公积金公提和自提两部分所购买的养老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全额支付给本人或受益人。因伤残无法胜任工作而申请养老金,需由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展业外勤任职至养老保险协议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展业外勤养老公积金提取金额自提部分,应于每月的薪金明细表中详列当月扣缴及累计扣缴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展业外勤基本养老补贴按《展业外勤基本养老补贴实施细则》(2007版)(平保寿办〔2007〕第84 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展业外勤长期服务奖按《展业外勤长期服务奖作业规定》(2007版)(平保寿办〔2007〕86 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作业规定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作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