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
本附加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变更后的领取年龄与领取比例须与平安附加聚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合同相同。若您申请变更平安附加聚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龄与领取比例,您须同时申请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本附加险合同变更后的领取年龄与领取比例须与平安附加聚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合同相同。 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且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已满1年,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如果主险合同保险期间非终身且主险合同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之和小于65,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5个保单周年日(含最后1个保单周年日),如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年金。 申请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领取当时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 上述所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的追加保险费。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
1.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2017年5月1日,则以后每年5月1日为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是1976年6月1日,那么2036年6月2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而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为2037年5月1日(因2036年5月1日时被保险人尚未满60周岁)。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 机动车4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单账户的运作 这部分讲的是保单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
|
3.1 | 保单账户与保单账户价值 |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本附加险合同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3.2 | 保单利息 |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上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上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上月最后一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5。 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若在当月有结算过保单利息的,计息天数为从当月最近一次结算保单利息之日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日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6对应的日利率。 上述所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指下列情形: (1)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2)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2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结算利率指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
||
保单利息的保证 |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您全部领取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
|
3.3 | 初始费用收取 |
您每次支付追加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为2%。 |
3.4 | 部分领取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7,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以下金额等额减少: 领取金额÷(1-退保费用比例) 本条中的退保费用比例指的是“3.5退保费用”中的退保费用比例。 我们自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给付。 |
3.5 | 退保费用 |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部分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费用比例具体见下表: |
第1保单年度 | 第2保单年度 | 第3保单年度 | 第4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2% | 1% | 0% |
3.6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时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费用比例请见“3.5退保费用”。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指追加保险费。 |
追加保险费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按照申请时我们公示的追加保险费条件进行追加,追加保险费条件您可通过我们公司官网、95511热线了解。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7有效身份证件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
5.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由年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4 |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
6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
7 |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7.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8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7.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
7.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6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平安附加聚财宝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合同效力终止; (3)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7.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8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保险事故通知; (3)未还款项; (4)争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