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展业系统各项业务健康与稳定的发展,使展业外勤佣金待遇作业有所遵循,制定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凡展业外勤的佣金待遇,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作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作业规定依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制订。
第四条 本作业规定所称新契约业绩(简称业绩)及新契约业绩责任额(简称业绩责任额)均指FYP(除有特别约定外,均包括短险及健康险)乘以折算系数后的保费。新契约业绩折算系数等于FYP对应的产品首佣率除以35%。
第五条 本作业规定所称薪资待遇是指支付给展业外勤的佣金及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初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服务津贴、展业超额奖、达成津贴、继续率奖、训练津贴、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管理津贴、年终奖、服务津贴、增员利益、育成利益、直辖津贴、福利保障等。
第六条 本作业规定所称“初年度服务津贴”是指展业外勤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展业外勤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且收回保单续年保费所领取的佣金。
第二章 试用收展员的待遇
第七条 试用收展员待遇项目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
(二)训练津贴
(三)展业超额奖金
(四)服务津贴
(五)年终奖金
第八条 试用收展员待遇的计算,说明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当月新契约业绩×20%
注:若试用收展员试用期间,其累计新契约业绩超过7200元者,超出部分初年度服务津贴按25%核发。
(二)训练津贴:
对于入司时年龄为25(含)-50(含)岁的新进收展员,达成下列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标准且通过相应培训,按下表核发训练津贴:
司龄为7-9个月的正式收展员,若其在第4-6月参加新人加油站且培训合格,方可享受7-9个月训练津贴;司龄为10-12个月的正式收展员,若其在第7-9月参加新人冲锋班且培训合格,方可享受10-12月训练津贴。
对于入司时年龄为24(含)周岁以下(简称低龄)或51(含)周岁以上(简称超龄)的新进收展员,达成下列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标准,则核发相应训练津贴:
注:低龄和超龄人员不享受7-12个月新人训练津贴。平衡型机构训练津贴政策另行制订。
1.对于当月15日(含)后上岗且当月挂零的试用收展员,训练津贴期限顺延一个月。
2.试用收展员转正为正式收展员后,一年内同时享受训练津贴和岗位津贴。
3.对于二次入司收展员,不享受训练津贴。
4.对于收展员招揽的保单犹豫期契撤或出现短期契约替换情况,将抵扣同等展业业绩,即扣回训练津贴、岗位津贴等佣金利益。
(三)展业超额奖金:
试用收展员展业超额奖金=超过责任额部分新契约业绩×核发比例,试用收展员责任额为2000元,核发比例依下表制订:
(四)服务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年终奖金:按照当年度个人累计新契约业绩×核发比例。核发比例则依当年度个人月平均新契约业绩对应下表比例标准核发。
第三章 正式收展员的待遇
第九条 正式收展员待遇的项目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
(三)岗位津贴
(四)展业达成津贴
(五)展业超额奖金
(六)继续率奖金
(七)服务津贴
(八)年终奖金
(九)绩优津贴
第十条 正式收展员待遇的计算,说明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
收展员八级至收展员四级按当月新契约业绩×25%核发;
收展员三级按当月新契约业绩×27%核发;
收展员二级至收展员一级按当月新契约业绩×28%核发。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按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比例核发。
(三)岗位津贴:凡收展员当月举绩一件且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符合下表标准者按下表核发岗位津贴。
(四)达成津贴:正式收展员依责任额达成率依下表标准核发达成津贴:
(五)展业超额奖金
1.各级收展员每月新契约责任额
2.展业超额奖金
各级收展员超额完成当月责任额时,新契约业绩超过责任额部分,按下列办法计提展业超额奖金:
展业超额奖金=超过责任额部分的新契约业绩×核发比例核发,比例依下表制订:
(六)继续率奖金
依本人销售的寿险新契约第13个月继续率按下表核发继续率奖金。
继续率奖金=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服务津贴×提奖比例
(七)服务津贴:包括区域服务津贴、标准化服务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年终奖金:按照当年度个人累计新契约业绩×核发比例核发。核发比例则依个人全年月平均业绩按下表标准核定。
(九)绩优津贴:针对平衡型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收展员一级、二级因业务开拓需要,其自招件已达200件以上,自愿放弃从事区域收费服务工作时,可申请不从事区域收费服务工作,其原有收费件转由其他收展员接任,同时不再核发服务津贴。
第四章 展业区主任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展业区主任待遇的项目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
(三)新主任津贴
(四)职务津贴
(五)管理津贴
(六)继续率奖金
(七)服务管理津贴
(八)标准人力推动奖
(九)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 各级展业区主任待遇的计算,说明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按当月新契约业绩×30%核发。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按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比例核发。
(三)新主任津贴:新区主任晋升后的一年内,依当月团队业绩及区主任本人直接有效增员人数按下表核发新主任津贴。
1.有效增员是指所增新人入司当月有效活动(即FYP大于等于500元)且佣金核发月份仍在职,二次入司人力不计入增员人数;
2.团队业绩指新主任本人所辖展业区业绩,若享受新主任津贴期间直接育成新区,则含回算业绩。
3.享受新主任津贴期间若晋升课长及以上职级者,晋升后不再享受新主任津贴。
4.享受新主任津贴期间若降职为收展员,则自降级之日起不再核发新主任津贴。
5.对于降职后二次晋升者,若第一次晋升时任职不足12个月,则接续核发新主任津贴,直至发满12个月为止。(注:对于新主任津贴实施前(即13年12月之前)晋升过区主任且已降职,在14年1月之后二次晋升,比照新晋升区主任享受新主任津贴政策。对于新主任津贴实施前(即13年12月之前)晋升且在新主任津贴实施之后若干月内降职,然后再二次晋升者,比照新晋升区主任享受新主任津贴政策)
6.享受新主任津贴期间,若因休产假而申请停职者,若符合核发条件者正常核发新主任津贴;若因病、事申请长假(即停职)者,请长假期间不享受新主任津贴,也不顺延。
(四)职务津贴:
区主任职务津贴按职级责任额达成率(含回算业绩)核发,达成率高于70%(含)按上表足额发放,达成率低于70%则职务津贴削减20%。新晋升(不含二次晋升)区主任半年内职务津贴不削减。
(五)管理津贴:
各级展业区主任管理津贴=当月辖区新契约业绩×规模提奖系数×人均产能提奖系数×活动率提奖系数×继续率调整比例
规模提奖系数表如下(A):
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如下(B):
有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如下(C):
继续率调整比例依第十三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核定如下:
1.规模提奖系数表中的展业区业绩含增区回算业绩(处课同理)。
2.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中,新育成区12个月内的人力与业绩参与母区人均业绩计算,回计期超过12个月者,其人均业绩仅按母区辖区人均业绩核定(处、课、区部同理)。
3.有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中的活动率为展业区最近三个月有效活动率平均值,对于展业区育成新区,母区和子区在育成后三个月内,其活动率系数以实际的平均有效活动率值与70%相比,二者取大来确定(处、课、区部同理)。
4.规模提奖系数*人均产能提奖系数上限为值7%。
5.平衡型机构主管管理津贴另有规定者,按平衡型文件执行。
(六)继续率奖金:按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服务津贴×核发比率核发。核发比率依本人销售的寿险新契约第13个月继续率按下表对应核发比率核发。
(七)服务管理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标准人力推动奖:展业区当季连续三个月达到标准人力推动奖核发人力要求的,按三个月中达成的最低档核发区主任标准人力推动奖。奖励每个季度核发一次,在季度末月佣金中体现,具体如下:
注:展业区标准人力指个险新契约业绩达7200元及以上的收展员和主管数量。
(九)年终奖金:各级展业区主任年终提奖分个人年终提奖及所辖展业单位年终提奖。
1.展业区主任个人年终奖金同收展员计算办法。
2.所辖展业区年终奖金
各级展业区主任所辖展业区年终奖金=当年度展业区累计新契约业绩(含本人和第1年内的增区回算业绩,回算比例100%)×核发比例
展业区主任年终奖核发比例表如下:
注:辖区月均业绩指本展业区月均业绩,不含育成区回算;辖区月人均产能含第1年内的增区回算业绩和人力,回算比例100%。
第五章 展业课长、处经理的待遇
第十四条 展业课长、处经理的待遇项目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
(三)继续率奖金
(四)职务津贴
(五)管理津贴
(六)年终奖金
第十五条 展业课长以上人员待遇的计算,说明如下:
(一)初年度服务津贴:按当月业绩×30%核发。
(二)续年度服务津贴:按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比例核发。
(三)继续率奖金:按当月领取的第二年度服务津贴×核发比率核发。核发比率依本人销售的寿险新契约第13个月继续率按下表对应核发比率核发。
(四)职务津贴:
课长按下表标准核发职务津贴,展业课长新契约业绩责任额为15万元,责任额达成含回算业绩,回算比例同增课回算同期比例
处经理职务津贴依团队规模和新契约计划达成情况,按下表标准核发。
职务津贴=津贴(A)*核发系数(B)
津贴金额(A)依照职级及展业处当月新契约业绩(含回算业绩)按下表核发:
(业绩单位:万元,职务津贴单位:元)
核发系数(B)依照展业处当月新契约计划责任额(注:同考核责任额)达成率按下表核发:
1.当展业区主任代理展业课长时,加发300元职务津贴;展业课长代理展业处经理时,加发400元职务津贴,但代理时间不足一个月者,不予核发。
2.当展业课长、展业处经理、展业区部经理兼任较低展业单位主管职务时,不另加发职务津贴。
(五)管理津贴:
1.展业课长以上主管管理津贴:按当月所辖单位新契约业绩×规模提奖系数×产能提奖系数×活动率提奖系数核发。
2.展业课长的管理津贴系数依辖课业绩加增课回算的总业绩与其所辖展业课及增课回算的人均业绩以及该课最近三个月平均有效活动率依下表核定:
规模提奖系数表如下(A):
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如下(B):
有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如下(C):
注:展业课规模提奖系数*人均产能提奖系数上限为值3.4%。
3.展业处经理的主管管理津贴系数依辖处业绩加增处回算的总业绩与其所辖展业处及增处回算的人均业绩以及该处最近三个月平均有效活动率依下表核定:
规模提奖系数表如下(A):
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如下(B):
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如下(C):
注:展业处规模提奖系数*人均产能提奖系数上限为值1.4%。
平衡型机构主管管理津贴另有规定者,按平衡型文件执行。
(六)年终奖金:
1.个人年终奖金=当年度个人累计新契约业绩×核发比例。核发比例则依当年度个人月平均新契约业绩对应下表比例标准核发
2.所辖展业单位年终奖金=所辖展业单位的全年累计新契约业绩(含本人和第1年内的育成回算业绩,回算比例100%)×核发比例
3.展业课长的年终奖金提奖比例依据其所辖展业课的月均新契约业绩核定。
4.展业处经理的年终奖金提奖比例依据其所辖展业处的月均新契约业绩核定。
第十六条 展业外勤及主管年终奖金的发放均以其当年12月31日在职为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展业外勤及主管年终奖金的发放均以其当年12月31日在职为必要条件。
第六章 展业区部经理的待遇
第十七条 展业区部经理的待遇项目除职务津贴、区部管理津贴另有规定外,其他项目均按照展业处经理核发办法执行。其职务津贴、区部管理津贴核发办法如下:
(一)职务津贴:按职级及展业区部当月新契约计划达成情况,按下表标准核发。
职务津贴=津贴(A)*核发系数(B)
津贴金额(A)按下表核发:
核发系数(B)依照展业区部当月新契约业务计划达成率按下表核发:
(二)区部管理津贴:按当月整个区部所产生的新契约业绩×规模提奖系数×产能提奖系数×活动率提奖系数×新契约计划达成提奖系数核发,提奖系数依下表核定:
规模提奖系数表如下(A):
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如下(B):
有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如下(C):
新契约计划达成提奖系数(D):
注:展业区部规模提奖系数*人均产能提奖系数上限为值0.5%。
1.区部管理津贴规模系数表中业绩指所辖区部产生的业绩加上处于回算期内的增区部回算的业绩。
2.人均产能提奖系数表中,新育成区部12个月内的人力与业绩参与母区部人均业绩计算,回计期超过12个月者,其人均业绩仅按母区部所辖人均业绩核定。
3.有效活动率提奖系数表中的活动率为展业区部最近三个月有效活动率平均值,对于展业区部育成新区部,母区部和子区部在育成后三个月内,其活动率系数以实际的平均有效活动率值与70%相比,二者取大来确定。
4.平衡型机构主管管理津贴另有规定者,按平衡型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展业主管当月任职不满一个月者,其管理利益(如职务津贴、管理津贴、直辖津贴)、育成利益(如增区/课/处回算奖)按实际任职天数进行核发。
第十九条 展业区部经理职务津贴、区部管理津贴和处经理职务津贴,年中、年底将进行一次通算(只加不扣),即对于达成上、下半年计划任务的区部经理、处经理,若之前月份发生过因计划达成率不足100%而被削减职务津贴、区部管理津贴的,则在核发6月和12月佣金时进行一次性补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作业规定一元事业群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二元事业群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作业规定由总公司一、二元区拓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总公司区拓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展业外勤主管对直辖团队的管理,促进直辖单位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展业系统组织长期有序的扩充,并合理体现展业课长以上展业主管的直辖津贴,特制订展业主管直辖团队考核及津贴核发作业规定。(以下简称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凡展业课长、展业处经理、展业区部经理的直辖团队考核及津贴核发,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作业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直辖团队组成
第三条 展业课长的直辖展业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课长直接推荐及间接推荐但尚未拆分出去的收展员;
(二)课长直接育成或间接育成的展业区被撤后按规定回归直辖区的人员。
第四条 展业处经理的直辖课由下列展业区组成:
(一)由处经理直接推荐及间接推荐但尚未拆分出去的收展员组成的直辖区;
(二)由直辖区直接育成或间接育成但尚未拆分出去的展业区;
(三)处经理直接育成或间接育成的展业课被撤后按规定回归直辖课的展业区及人员。
第五条 展业区部经理的直辖处由下列展业课组成:
(一)直辖处下辖的直辖课;
(二)由直辖课直接育成或间接育成但尚未拆分出去的展业课;
(三)区部经理直接育成或间接育成的展业处被撤后按规定回归直辖处的展业课及展业区。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及展业单位,一律不得并入直辖单位。
第三章 直辖团队考核
第七条 直辖展业单位的晋级、维持考核均视同一般展业单位正常参加考核。
第四章 直辖津贴核发
第八条 直辖津贴包括直辖管理津贴、辅导奖金、增区奖金、增区回算奖金、增课回算奖金、增处回算奖、年终奖金、续期管理津贴(只限直辖展业区)等,其他如职务津贴、养老公积金、养老补贴等项则不核发。
第九条 直辖展业区的提早达成津贴按照其相应职级规定提取。
第十条 直辖课、直辖区(含处经理直辖区,课长直辖区)直辖津贴(年终奖除外)的核发条件如下:
(一)直辖展业区当月至少有1位收展员且展业区新契约业绩必须达到16000元以上;
(二)直辖展业课当月新契约业绩必须达到84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 各项直辖津贴的具体核发办法依照《展业外勤佣金待遇作业规定》、《增员奖励作业规定》、《展业外勤区域服务作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作业规定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寿险一、二元事业群区域拓展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本作业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衡发展型机构人力发展,为机构储备未来发展中坚提供支持,制定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新人训练津贴分为四类:加强版I类训练津贴、加强版II类训练津贴、I类训练津贴、以及对应版本“优才计划”新人训练津贴。
第三条 平衡发展型机构新人除按本规定享受训练津贴外,其他方面规定均依据《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平衡发展型机构加强型训练津贴
第四条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莞新人执行加强版I类训练津贴,大连、厦门新人执行加强版II类训练津贴,湖北本部、河南北本部、福建本部、广东珠海、佛山、黑龙江本部、内蒙古本部执行I类训练津贴。
第五条 对于入司时年龄为25(含)周岁-50(含)周岁的一年内新人达成下列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标准,则核发相应训练津贴:
第六条 对于入司时年龄为24(含)周岁以下(简称低龄)或51(含)周岁以上(简称超龄)的新人,达成下列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标准,则核发相应训练津贴:
注:低龄和超龄人员不享受7-12个月训练津贴。
第七条 对于当月15日(含)后上岗且当月挂零的试用收展员,训练津贴期限顺延一个月。
第八条 试用收展员在入司后1-3月参加新人成长步步高培训并合格,方可领取4-6月训练津贴;在入司4-6月参加新人加油站培训并合格,且在入司第7-9个月为正式职级的,方可领取7-9月的训练津贴;在入司7-9月参加新人冲锋班培训并合格的正式收展员,方可领取10-12月训练津贴。
第九条 对于二次入司人员,不再享受训练津贴。
第十条 对于收展员招揽的保单犹豫期契撤或出现短期契约替换情况,将抵扣同等展业业绩,扣回初佣和训练津贴。
第三章 平衡发展型机构“优才计划”新人训练津贴
第十一条 为机构储备未来发展中坚提供支持,制定“优才计划”新人训练津贴制度,给予平衡发展型机构(适用于北京、上海、深圳、大连、厦门及第二、三批平衡型机构)新人必要的财补支持。
第十二条 “优才计划”新人录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5(含)周岁以上45(含)周岁以下;
(二)业务员新动力测试(EPASS)结果为A;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若当地保监对学历有特殊要求,以保监要求为准;
(四)须经过处课主管及内勤亲自面试通过;
(五)身心健康,行为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优才计划”新人录用需满足以下特定要求:
(一)招募前职业要求及证明材料:
1.要求:中小企业主或有固定职业且社会关系较好的职业(教师、医生、财务人员及公务员等);
2.证明材料:中小企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固定工作人群须提供能证明从业的凭据(如教师证,医师证,财务专业证书或单位证明等)、原单位证明人信息(机构依据证明人信息对新人身份及资质进行核实)。
(二)在当地生活时间要求及证明材料
1.要求:在当地生活至少一年以上;
2.证明材料:提供《居住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
(三)招募前收入要求及证明材料
1.要求:招募前一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工资证明、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帐等。
(四)新人的其他录用环节按照《基本法》的新人录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才计划”新人实行季度配额管理,季度配额按照上季度末月前数一年机构月均新增人力×20%×3(若配额出现非整数,则向上取整作为配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将下季度配额调整至当季度使用;调整配额总数不超过当季度配额的10%,调整配额在当季度未使用完毕的,不得申请调回。
第十五条 根据“优才计划”新人配额使用情况,结合优才产能和留存指标,对运作较好的机构可按如下标准增加一定配额
1.增加配额条件:
当季度前两月累计配额使用率达60%(含)以上,且上季度配额使用率达90%(含)以上的,方可在下季度增加配额;
2.下季度实际优才配额=下季度原优才配额×配额调整系数
产能调整系数(A1)×留存调整系数(A2)(产能、留存指标为季度末月前数三个月的数据)
产能调整系数(A1):
产能调整系数(A2):
举例:机构7-8月累计配额使用率达60%,且14年二季度配额使用率达90%以上,则14年四季度可增加优才配额。四季度实际优才配额数根据原系统分配的四季度优才配额数和机构6-8月优才新人的产能、留存指标确定。
第十六条 入司一年内的“优才计划”新人达成下列新契约业绩(不含短险续保业绩)标准,则核发相应训练津贴:
第十七条 为鼓励推荐人和区主任筛选优秀的新人,充分有效利用配额,推动新人留存,对推荐人和区主任实行财补分担规则。
第十八条 “优才计划”新人每月训练津贴和初年度服务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推荐人、区主任共同承担,推荐人、区主任具体分担额如下表:
区主任即为推荐人的情况下,则承担16%,直辖区“优才计划”新人区主任为课长、处经理、区部经理的,由实际主管承担。
第十九条 “优才计划”新人须在入司后1-3月参加新人成长步步高培训并合格,方可领取4-6月训练津贴;在入司4-6月参加新人加油站培训并合格,且在入司第7-9个月为正式职级的,方可领取7-9月的训练津贴;在入司7-9月参加新人冲锋班培训并合格的正式收展员,方可领取10-12月训练津贴。
“优才计划”新人需参加公司定制的培训和训练,不参加者将不得享受“优才计划”训练津贴,按当地加强版训练津贴发放,并不得再转回“优才计划”。
第二十条 若“优才计划”新人留存到第13个月,则于新人入司后第13个月返还推荐人及区主任在新人入司1-12个月间所分担的训练津贴和初年度服务津贴的差额部分,否则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 “优才计划”新人入司十二个月内,区主任或推荐人离司的,不返还已分担的财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月15日(含)后上岗且当月挂零的“优才计划”新人,训练津贴期限顺延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新人入司1-12月内,若其区主任变更的,财补由其新的区主任分担,返还时分担额返还给不同时期对应的在职区主任。
第二十四条 “优才计划”新人在入司十二个月内晋升为主管的,于晋升当月终止发放“优才计划”新人训练津贴,已分担的财补部分仍在“优才计划”新人入司第十三个月返还。
第二十五条 二次入司人员,如被指定为“优才计划”新人的,亦不再享受训练津贴。
第二十六条 享受“优才计划”训练津贴的新人,在享受训练津贴期间任一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月起取消其“优才计划”训练津贴,改为按机构对应的加强版训练津贴发放:
(一)单次品质扣分达5分(含)以上;
(二)连续无故缺勤3(含)次,年累计达6(含)次以上。
第二十七条 各机构必须加强对新人的管理,尤其对以下现象应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对于新人领取训练津贴后,恶意唆使客户在犹豫期内契撤的行为,若扣除该契撤保单业绩后收展员达不到领取训练津贴条件的,则应扣回相应初佣和已领取的训练津贴,并按品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新人的客户大部分发生契撤或在6个月内发生退保的行为,则应调查该收展员在展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品质问题,若存在,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所增新人脱落率较高的展业单位,机构应限制其配额并加强日常追踪。
第二十八条 本作业规定由总公司区拓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总公司区拓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提高平衡发展型机构收展员产能,提升高产能人员佣金收入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制定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对平衡发展型机构高绩效收展员及主管发放绩优津贴。
第三条 绩优津贴入围条件:
上季度”中的季度指自然季,“当月”指发佣月,该业绩不含综拓及短险续保业绩。
第四条 绩优津贴发放标准:
绩优津贴=当月新契约业绩*提奖系数,各层级提奖系数如下:
注:该业绩不含综拓及短险续保业绩。
第五条 本作业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本作业规定由总公司区拓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总公司区拓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
平衡发展型机构区拓高年资正式收展员
第一条 为提升平衡发展型机构收展员产能,促进外勤队伍健康与稳定的发展,制定本作业规定。
第二条 平衡发展型机构两年(含)以上年资正式收展员除维持考核及四大福利保障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方面规定均依据《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衡发展型机构入司两年(含)以上的正式收展员季度维持考核要求如下:
第四条 入司两年(含)以上的正式收展员四大福利保障标准如下:
第五条 本作业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作业规定由总公司区拓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由总公司区拓部拟订,呈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