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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医疗保障-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上限
  • 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因罹患疾病,并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的二次诊疗确诊疾病且需要进行约定的治疗的,可由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安排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医疗机构进行约定的“六种治疗”,我们按条款约定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医疗责任:
    1、医疗费用
    2、交通费用
    3、住宿费用
    4、遗体遣返费用
    年限额人民币600万

海外医疗保障-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上限
  • 被保险人结束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指定并安排的“六种治疗”,并住院3日以上(含3日),回到中国(含港澳台)后继续治疗的,我们按条款约定承担被保险人的相关药品费用。 单独给付上限人民币30万/年
    包含于年限额人民币600万中

注:

1、海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和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具体内容详见平安尊享海外18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2、因意外伤害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不迟于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无等待期。

3、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但就诊时未使用或就诊时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合同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药品费用的90%并适用补偿原则后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须满足投保或重新投保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240日方可投保本保险产品。

* 保险期间届满后,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 被保险人56周岁至74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非首次投保;(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

* 您投保的平安尊享海外18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在等待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保险条款 。

  • 首次投保或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

  • 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