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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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健康告知特别约定:无需提供健康告知书。  
、意外医疗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全国各地社保指定医院和社康中心治疗  
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指定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  
的医疗费用100%给付。同一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期限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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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特别约定:本保单就诊医院扩展为全国各地社保指定医院和社康中心,但需提  
供正规医疗发票。紧急情况下无法到达上述要求的医院,可就近选择乡镇或街道级医疗机  
构(含私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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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急救费用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急救费用:包  
括救护车出车费、担架费、医生出诊费、急救器具使用费等,每人每次限额300元。该项费  
用为意外医疗限额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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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特别约定:意外身故、残疾按下表约定的伤残赔偿限额百分比赔付。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亡  
项 目  
伤害程度  
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100%  
100%  
90%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死亡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一)  
十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是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  
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制定。如伤者已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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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评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已评定的伤残等级,依  
据上表所示百分比予以赔付。  
扩展猝死责任,50%给付(保险金额20*50%=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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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综合责任险特别约定:  
1)第三者身故、残疾: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第三者身故、残疾,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有法院判决的,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在保单限额内赔付。  
注:伤残等级优先参照国家标准《GB/T16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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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之标准评定,如伤者已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保险公司同样予以认可。  
2)医疗: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第三者产生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00%给付;  
3)误工费赔偿: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第三者误工,保险人同意按照该第三者事故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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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折算日工资额赔偿误工补助。不足6个月按照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狂犬病疫苗特别约定:本保单承保因意外伤害需要注射狂犬病疫苗而支出的实际医疗费  
用。 该项费用为意外医疗限额内费用  
、诉讼费的特别约定:因意外事故产生纠纷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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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为个人综合责任险限额内费用,最高不超  
过总限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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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免赔额的特别约定:本项目所有险种均不设免赔额  
0、保险金支付特别约定:赔偿金由保险人通过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受益人账户。  
1、非机动车特别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畜力、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  
车等。注:因自行改装导致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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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理赔特别约定: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拒赔时,由保险人负责举证。  
3、理赔资料特别约定:保险人可接受除医疗票据、及身故残疾案件的相关证明外,其他  
各项理赔资料以复印件(不用顺丰同城配平台盖章)进行申请理赔。保险人可接受被保险  
人除资产损失报告、报警案件相关证明以外,其他各项理赔资料以复印件(不用顺丰同城  
配平台盖章)进行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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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事故证明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在理赔时,保险人接受交  
管部门或顺丰同城配平台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作为索赔依据。备注:涉及死亡伤残的,  
需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可以由顺丰同城配平  
台出具证明,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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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综合责任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  
1)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非机动车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  
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负责赔偿,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未与第三者发生  
直接碰撞或接触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也不包括非机动车被盗窃、抢劫、  
抢夺后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1
6、以上特别约定与主条款、扩展条款相悖之处,以特别约定为准;如保险协  
议有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众安备-意外伤害【2014】主9号)  
1
1
.
总则  
.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2 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龄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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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岁(释义见8.1)之间、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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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只能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  
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  
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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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障内容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2),并因该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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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害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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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  
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  
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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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  
0日内因  
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3  
(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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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  
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  
根据《评  
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  
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
2
.2 责任免除  
.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  
3)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  
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9)猝死(释义见8.4);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1)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  
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2)恐怖袭击。  
.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  
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8.5)期间,但被保险人作  
为专业运动员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见8.6)、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8.7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  
义见8.9)期间。  
.3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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