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天科尔云物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交易行为,维护平台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平台的主要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整合社会货物与运力资源,通过智能配对与调度方式,开展承运业务。平台交易规则是对平台用户基本权利义务的说明。
第三条 平台会员在使用平台服务时,除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同时遵守与平台及其它相关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四条 平台有权随时变更本交易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第五条 平台客服热线400-961-8886:,对本《交易规则》,平台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六条 货主:通过平台资质审核的货主会员,该类货主通过平台场内交易方式实现承运业务,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运费结算。承运商:指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注册平台认证的物流公司或个人,还可以添加其他承运人承运业务;承运人:为以个人名义注册平台认证承运人的个体车辆司机。
第七条 货主:利用平台的场外交易发布货运信息、查找车源信息,线下达成一致完成运输业务。承运商:通过平台的场外交易发布车源信息、查找货运信息,线下达成一致完成运输业务。
第八条 发货人:货主指定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他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货主委托的代理人。提货单:由货主或受货主委托的发货单位开具的具有发货效力的提货权力的单据,简称“提单”。送货单:送货单是发货人开具交由承运车辆随车携带的具有合法意义的送货凭证。收货人:是货主在货运信息中指定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提取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回单:是收货人根据司机携带的送货单,按照其验收标准,完成货物交接,并在送货单上进行签收(货主需提供平台的合格回单样本)。
第九条 抢单:抢单是认证会员通过平台场内交易方式获取业务的方式。
第三章平台业务交易环节
第一节会员注册
第十条会员应当严格遵循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第十一条会员在填写平台注册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认证会员修改已注册信息时,须经平台审核无误后,方可修改成功。
第十三条注册平台成功后,凭登录名和登陆密码登陆平台。
第十四条注册平台并成为认证会员后,认证通过后即可使用,平台有权收回长时间未登录的中天科尔云物流会员登录名。
第二节业务撮合
第十七条 货主运输的货物种类不能超出平台交易规则第五章规定的承运范围。
第十八条 货主应当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发货流程要求发布货运信息,承运商应当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要求发布车源信息及货源信息,平台会员须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货主发布货运信息时须认真填写,货主一旦发布货运信息,该货运信息在被抢单前无法修改但可自行删除;抢单后不能删除,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通过平台承运相关货物时,应具备相关的运输资质,并在发货方装货时负责监督装货过程的规范性,遇有发货人所装货物与发货单不符或者将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混装等情况的,应及时制止,或致电平台客服请求处理。因承运人不及时制止或未及时致电平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若货运信息/车源信息超过了信息有效期后,该货运信息/车源信息将自动失效,失效后不在平台货运信息里显示,货主不能进行取消或删除,可根据需要重新编辑发布。
第二十二条如果货主发布货源信息,则承运商可根据页面提示选择直抢货运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认证承运人抢单成功后,平台自动推送发货单至承运商并自动形成电子合同,同时平台自动推送运单给货主并自动形成电子合同;电子合同自到达货主或承运商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最快提供有效配对车辆,并可避免承运人因超载所产生的罚款,货主实际发运总量,尽量与在货运信息表中填写的货物总量保持一致,如果超出计划量过大或库存不足量以导致承运人更换车型,货主需要与承运人协商沟通,也可通过平台协商,确认最终运费。如因超出计划量过大导致认证承运人不愿意承运,由此产生的车辆放空费由货主承担。
第二十六条 平台发布的货源信息里,没有车型要求,需要自行判断是否能承运,一旦认证承运人获得运单承运业务后,由于违反“三超”(超速、超限、超载)及国家交通法的其他规定所造成的罚款等损失,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抢单被货主选择后,获得货运订单的承运权,该货运信息即被锁定,显示为已抢单。
第二十八条 承运商获得平台货主的货运信息后,添加的其他承运人和车辆既可以是平台会员的认证承运人和车辆,也可以添加平台会员的注册的承运人和车辆,但获得该笔业务的承运商会员需对填写的车辆信息及货物安全负责。
第三节业务过程及跟踪
第二十九条 认证会员可以致电平台客服进行业务办理、服务查询。
第三十条 货主有权通过客户端查询运单情况,可以在线监控本账号下方的指定车辆在途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货主可以通过客户端查看平台发送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所提示的内容进行业务操作、了解运单进行情况。承运商也可查看正在进行运单中实际承运司机的轨迹及在途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业务环节如发生纠纷,货主与承运商可协商解决,也可联系平台理赔中心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获得平台货运订单承运权后,货主会收到平台推送的承运商的相关信息,货主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分别告知收、发货人。平台推送给货主的信息,货主不得外泄给非业务操作人员,否则货主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抢单成功后,应用抢单账号登录中天科尔云物流APP,并一直保持手机网络畅通,认证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运单轨迹的完整性、真实性,否则平台有权追究认证承运人的责任。认证承运人应当按时间节点及时完成客户端操作流程,如遇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平台进行处理,否则平台有权追究认证承运人的责任。平台会推送详细的货运信息及指导信息,应保持手机网络畅通以正常接收信息。如有疑问,可致电平台客服;如不清楚位置,私自前往,导致其它额外费用,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运车辆到达发货地后,发货人根据货主提供的信息核对身份、车牌号等信息,如不符合,请致电平台客服予以确认,待平台确认完毕后,根据沟通结果处理,否则由货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抢单货运信息成功后至装货前如果变更承运车辆或者承运人信息的,其有义务将相关变更信息通知平台相关人员,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平台有权追究因私下交易导致平台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在进入运单指定的装货场所前,应遵守装货场所规定的要求,按照其现场业务流程要求,进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发货单位现场人员的指示,进场装货,中途如有问题,可先行协商解决,如需要平台支持,可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装货完成后,承运人应及时核对装货明细并确认发货重量,如有纸质送货单或发货单,请要求发货人完成签字确认,拍照上传并随车带到卸货目的地。后续平台如需要复印、扫描该送货单/发货单的留底联或补打送货单/发货单,发货人应当支持,并备注为二次补单字样。
第三十九条 在承运过程中遭遇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等可能会造成无法正常到达卸货地的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告知现场情况。
第四十条 承运途中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运输业务,平台会根据交易电子合同约定条款及实际情况进行应急处理,货主应予以理解、协助。
第四十一条 货运在途运输过程中,货主如果出现变更路线,取消承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告知平台,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 货主可查看承运车辆当前位置及在途轨迹,货主有义务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卸货准备。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到达卸货地前,应提前联系收货单位或收货联系人。到达收货地后,应按照收货地的现场业务流程进行登记换证、交通指示及卸货要求,完成货物交付。
第四十四条 卸货环节如出现货损货差情况,收货人应遵照收货单位的有关货损/货差流程操作,如需要赔付,应及时通过平台客服热线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在卸完货物后应及时与收货单位确认货物交付量,携带的由发货人开具的发货单/送货单,应要求收货人按照实际收货情况完成纸质单据的签收;承运人将收货仓库签收的单据拍照上传至APP,货主根据收到的回单进行结算。
第四节业务结算
第四十六条 回单是平台与承运人及货主结算的依据,认证承运人在完成卸货后,应及时将收货单据拍照上传。
第四十七条 所有在平台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业务结算数据,都应当以发货地实际出库数据为货物交接及承运交付的依据,平台结算以出库数据作为承运人实际承运重量,如果货主对此有其它约定,应在运单里备注说明,并得到承运人认可。
第四十八条 若会员在平台发布货运信息、车源信息或抢单货运信息,将视为接受由中天科尔云物流平台提供各类支付服务,并遵守支付运费服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所有在平台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业务都应当通过中天科尔云物流平台进行结算,如会员需要其它结算方式,可根据与平台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五十条 货主要求平台打印发票的,需填写有关信息,平台会在对账完成后一定工作日内开具并邮寄至货主,邮递费用由平台承担;货主若急需发票,可在当笔运输业务结束后向平台申请索要,平台将根据货主的申请,在业务完成后立即为货主开具发票并邮寄,邮寄产生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
第四章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为保障货主、和平台的正当权益,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依据本规则制定细则,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平台会员在违约时,需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和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费。
第五十三条认证会员在承运交易过程中,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需向平台投诉的,应在违约发生时点及时请求平台介入处理,对于已过违约时点【业务已完成收货】的投诉,平台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货主所报货物总量不属实
承运人在装货前或装货时清点货物发现实际计价总量大于货运单标注的总量时,您需要与平台沟通,在得到货主同意后,再能进行装车,原则上按照【追加的金额=(原来报价/原来总量)×超出部分】的公式追加运费,货主以卸货重量为结算标准的,则根据卸货重量追加运费。若双方就多出货物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则多出的货物不在本次承运范围内。
备注:若发现【实际承运总量与所报货物总量不符,导致承运人无法继续履约,则需要货主进行运费补偿或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不因货物库存不足,始终支付原先运费总价即包车价方式进行】。
第五十五条 货主要求更改目的地
卸货目的地需要货主事前确认好满足卸货条件,不可随意更改,否则由货主承担因此造成的额外费用;如果货主会员要求更改目的地,必须首先告知平台,若承运人同意无偿更改,则继续本次承运业务;若承运人不同意无偿更改,则此情况属于货主变更、违约。此时运费发生变化,剩余部分运费分两种情况:
(一)距离变短,照原来金额支付;
(二)距离变长时,平台将向货主追加多出部分的运费,根据(原来报价/距离)×超出距离的公式,平台将向货主追加多出的运费。货主两次及以上变更目的地,平台及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如承运人愿意变更,按照上述方案执行。
(三)若出现承运人不愿更改目的地的情况,经过平台协商仍不愿意前往变更后目的地,货主需要完成收货,并完成单据签收,不得扣押回单,否则以货主违约处理,货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收货时出现货损货差的情况
依据货物承运合同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
(一)承运人免责情况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发货/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二)收货人在收货时有异议且责任方为承运人的,收货人可与承运人现场协商可确定赔偿额的,如果承运人所带现金足够赔付时,承运人可以现场直接将赔偿额赔付给收货人。
(三)收货人对收货有异议且责任方为承运人的,收货人可与承运人协商可确定赔偿额的,承运人也可联系平台要求使用该笔业务运费、保证金进行赔付;金额不足时可通过中天科尔云物流平台充值进行赔付。
(四)收货人对收货有异议,但现场双方无法确定赔偿额的,可以请求平台理赔中心介入,业务人员将该笔运单标为异常,业务人员根据货主会员货运信息表中的购保情况,货主是自行购买的保险,货主在货运信息表中未购买保险进入相应的处理流程。
货主若未购买保险发生货损、货差等异常收货情况时,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不得离开,平台业务人员委托合作保险公司当地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货主与承运人会员需无条件服从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保险公司处理完成后,收货人及承运人双方可离开现场,平台收到保险公司的责任鉴定书后,按照保险公司评判标准向货主赔付与承运人进行结算。
(五)上面情况中,平台应付承运人运费扣除相关税费后不足以赔付货主的,承运人及相关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平台会立即要求保险公司人员介入核定情况,平台在收到保险公司的事故处理完成通知后,承运人和相关人员才可离开现场,平台会依据保险公司责任鉴定书进行处理。
(六)货主或承运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可将争议提交至平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五十七条在上述货损货差情况中,保险公司出面解决时,认证承运人与收货人应无条件服从保险公司确定的金额,收货人需确认收货单。
第五章营运货物范围
第五十八条 平台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平台会员发布或者承运的货物种类须在平台许可范围之内,以下种类货物不在许可范围之内:
(一)枪支弹药、毒品、假劣药品以及伪造、变造、非法印刷的人民币等;
(二)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三)玻璃、烟花爆竹等易碎易燃易爆品;
(四)蔬菜、水果等易腐品,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五)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护照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一切货物。
第六十条 会员私自承运非平台许可范围种类货物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货主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不得在包装内私自夹带危险品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托运的货物,否则由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