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钱包扫码支付用户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您(以下称“甲方”)与办理润钱包扫码支付业务的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就使用润钱包扫码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等相关事宜共同签订。本协议经甲方通过点击【】即构成对本协议双方有约束力、执行力的法律文件。
甲方确认,在申请本协议项下服务及点击【】前,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内容,甲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会对与甲方的权益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以及对乙方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均用粗体字显著标识,请甲方注意着重阅读、慎重考虑。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乙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点击【】或进行任何后续操作;甲方一经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理解和接受。
一、 关于“润钱包”服务协议的确认和接纳
(一) 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甲方应保证自己在注册使用“润钱包”服务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甲方在自愿注册使用“润钱包”服务前,必须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一经注册使用“润钱包”服务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服务条款的理解、接受和确认。
(二)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单方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内容,并将通过华润通客户端(指运行于华润通手机终端软件、微信平台以及华润通不时增加的其他渠道并提供信息发布、交流,第三方经营者开设店铺经营,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及相关渠道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不另作个別通知,甲方应随时关注以了解相关内容。若甲方于乙方修改或变更本协议服务条款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确认并同意接受修改或变更;若甲方不同意,则甲方应主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甲方在使用“润钱包”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支付或转账给对方等,且甲方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
(三)甲方同意,甲方在华润通客户端上发生的所有支付行为,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由乙方按照本协议进行处理;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为提供前述服务的需要获取甲方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行为信息、账户相关信息等)。乙方按照甲方的操作指令或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资金的冻结、扣划完全来自于甲方的授权,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确认,甲方使用“润钱包”服务时,甲方仍应完全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各项规则及页面提示等。
二、关于“润钱包”服务的注册
在使用“润钱包”服务前,甲方必须先注册成为“润钱包”用户,甲方同意以下事项:
(一)乙方仅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自然人提供“润钱包”服务。
(二)甲方必须依“润钱包”服务注册表的要求提供甲方本人准确、真实、有效、最新及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大陆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润钱包账户(或称“账户”)及与之关联的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三)甲方有义务维持甲方的“用户资料”,确保其准确、真实、有效及完整。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失效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乙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期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润钱包”服务,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诺并同意负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若因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乙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任何相关资料时,如甲方不能及时配合提供,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润钱包”服务。
(四)本协议条款及任何其他的协议、告示或其他关于甲方使用本服务账户及本协议项下服务的通知,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通过电子方式通知甲方。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方式、或于本网站或者合作网站、客户端上公布、或无线通讯装置通知等方式。上述条款、协议、通知、告示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
三、关于“润钱包”余额
甲方在使用润钱包余额储值、支付等服务前,必须申请开通润钱包余额,甲方同意以下事项;
(一)润钱包账户余额由银行II类账户提供服务,甲方申请开通润钱包余额即同意乙方为其开立银行II类账户,并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在注册润钱包用户时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
(二)甲方申请开通润钱包余额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影像资料。
(三)甲方申请开通润钱包余额必须设置安全卡,安全卡应是用户本人以实名制开立且真实持有的I类银行借记卡。乙方将通过合法安全的渠道对安全卡的信息进行验证。润钱包余额仅可通过安全卡进行充值、提现。
(四)甲方使用润钱包余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若甲方违反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甲方润钱包余额账户进行暂停、冻结等操作。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支付服务:指乙方借助互联网、手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扫码支付结算服务及信息类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支付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
密码:指甲方在支付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支付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支付、转账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支付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润钱包开通支付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华润通APP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开通润钱包,同时可同步成为支付服务用户,享受的服务包括:
(一)向商户付款。
向商户付款:是甲方使用客户端向商户出示付款二维码/条形码并经商户扫描(以下简称“被扫业务”),经收单机构受理后完成资金支付的服务。
(二)免密支付功能。
向商户付款被扫业务支持免密支付功能,即甲方在小于等于免密限额的支付交易中无需验证交易密码,即可完成交易付款;支付金额大于免密限额的支付交易,需要甲方输入交易密码完成支付交易。乙方有权对向商户付款被扫业务统一设定免密限额,向甲方提供免密支付功能,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和风险控制需要,调整免密限额。所有免密限额内发生的争议交易由甲方本人承担。 除被扫业务外,扫码支付其他业务暂不支持免密支付功能。用户银行卡号、姓名、手机号码、银行卡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个人身份信息或密码信息。
(二)客户享受上述支付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支付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三)润钱包扫码支付业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从事套现、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支付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办理支付业务应通过正规途径下载华润通APP,因甲方自行在非官方邮件或其他非乙方官方认可的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或下载而发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及乙方不定期通过华润通客户端、其他合作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华润通客户端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甲方可自行通过客户端渠道变更,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不得通过支付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支付系统的正常进行,否则需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支付服务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与其在乙方支付服务的注销或变更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支付业务的注销或变更,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八)甲方应对其账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发卡银行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未取得您直接或书面授权为由要求返还款项,如因前述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 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支付服务。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支付服务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支付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本服务进行【收/付款】设定收/付款交易限制,交易限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设定甲方单月收/付款总额的最高上限、收/付款次数限制、单日付款总额以及单笔付款金额的最高上限等,并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及风险控制需求调整前述限制。
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华润通客户端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支付服务,但在申请终止支付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支付服务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或委托移动运营商收取。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支付服务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五)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支付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支付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及其关联方之间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支付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华润通客户端渠道申请开通支付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该渠道系统开通支付服务时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支付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华润通相关渠道办理。甲方终止支付服务前应偿清相应费用。
(三)甲方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手机等自助渠道终止支付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支付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支付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的支付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外,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条款适用于华润通客户端支付服务用户。
(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六)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润钱包账户遵守人民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对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下称“账户”),保证自然人或法人合法、规范使用本人账户,避免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转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之规定,特将相关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设账户时,自然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中国内地居民原则上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持非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境国外自然人还应主动提供辅助证件),并如实填写自然人相关信息(含本人实名登记的联系电话号码);法人必须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违者将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或法人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使用风险,严禁非法向他人进行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如有上述非法行为且该帐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将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三款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深圳市目前已经建立的“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将对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账户及其所有人将采取风险管控,5年内暂停涉案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还会将涉案账户所有人信息移送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设账户时务必认真阅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帮助请求:
(一)自称“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各类执法人员,要求你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的;
(二)自称你的“家人、朋友、熟人、领导、老师、医生、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为你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领奖、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威胁手段,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五、如有任何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疑问,请咨询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的24小时专线0755-81234567。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我已清楚明确阅读上述各项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内容,将依法开设、使用并妥善保管本人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