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场景e支付客户服务协议(三方)》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直联收款服务协议(三方)》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华夏银行个人客户“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商户网站)》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北京银行快捷支付授权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用户协议》
授权:《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付款授权协议》
自动转账扣款授权书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人)现就本人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授权贵公司(被授权人)通过贵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商业银行按照本人在贵公司天天基金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本人银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收扣收,用于完成本人的合同资金交付;同时本人确认并授权贵公司有权依据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商业银行约定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企直连、快捷支付等支付方式)进行交易资金的划付。
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账户姓名:--
- 账户账号:--
- 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账户开户证件:--
- 账户开户证件号码:--
本人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准确。
本人知晓并确认,本授权书系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号码(或天天基金平台账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向贵公司发出。
本授权书自本人在贵公司网站输入身份证件号码(或交易账户密码)并点击确认时生效。本人已经通过本授权书确认代扣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在代扣的过程中,
贵公司根据本授权书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相关操作,无需再向本人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同时,本人自愿承担因本人银行卡超出开户时设置的限额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行资金支付限额所造成的影响。
本人在此声明已清楚知悉本次授权代收的性质和后果。贵公司根据本授权书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本人知晓并同意,受本人银行账户状态、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网络等原因所限,
本授权书项下交易申请可能会通过多次代扣交易方可完成,且贵公司无需对资金到账时间做任何承诺。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仅根据本授权书所述的授权进行相关操作,
贵公司或贵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无义务对根据本授权书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时效性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未经本人签署《银行自动转账授权终止通知书》之前,本授权持续有效。
- 立授权人:--
- --
中国工商银行场景e支付客户服务协议(三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场景e支付客户服务协议(三方)》(以下简称本协议)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乙方)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自客户(甲方)数字证书签名、动态密码验证、短信(个人客户)等方式进行确认签署时生效。
第一条 产品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场景e支付”是指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实现在特定场景中一次签约、支付时无需甲方再次确认的免密支付产品。场景e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丙方提供的服务为准。
“场景e支付签约”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在电子签约界面输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号码、账户密码、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等信息作为交易验证要素,授权乙方在丙方提供的交易场景下不经甲方再次确认,仅通过丙方指令便可免密扣款的过程。
“限额”是指乙方根据丙方业务及场景需求核准的,所能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的最大金额。
“频次限制”是指乙方根据丙方业务及场景需求核准的,一段时间内所能扣划甲方银行账户资金的最大次数。
“丙方平台”指丙方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或手机等电子设备建立的,通过乙方场景e支付业务进行交易款项划转的应用系统。
“使用渠道”是指丙方使用场景e支付业务划转资金的平台名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站名称)、手机客户端(APP)等。
“使用场景”是指丙方使用场景e支付业务划转资金的业务功能名称及资金用途。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场景e支付签约和扣款服务。其中场景e支付签约由甲方在丙方或乙方提供的电子界面中操作完成,将甲方本人名下账户(包括开立在乙方及他行的借贷记账户等)与丙方平台建立绑定关系;签约完成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渠道和使用场景下,按照丙方提交的扣款指令,从甲方绑定账户中扣划款项。
使用渠道:网站:www.1234567.com;APP:天天基金
使用场景:基金认申购款划转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场景e支付"签约的银行账户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账户实际所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账户号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甲方同意,若甲方所填写银行账户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乙方收到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预留的甲方信息进行比对验证,或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若甲方所填写银行账户非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乙方收到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合规清算机构转接至账户行进行信息对比验证。签约时,由乙方向甲方发送短信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场景e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三)"场景e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在丙方交易场景下,按照丙方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账户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账户支付U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甲方遗失银行账户,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和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场景e支付"业务签约情况。甲方在(天天基金)的交易限额为单笔[ 100万 ]元 、日累计[ 100万 ]元 ,交易频次限制为单日[ /
]次,信用卡同时受自身可用额度限制,Ⅱ类、Ⅲ类账户同时受限于账户自身限额。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交易限额或账户限额,或交易次数超过交易频次限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丙方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主动调整丙方场景e支付交易限额与交易频次限制,或暂停、终止丙方场景e支付业务功能。
(七)甲方不得利用场景e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场景e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冻结甲方账户。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得到甲方授权并验证甲方身份通过后为其开通场景e支付,并妥善保管甲方相关信息,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被篡改或丢失。
(二)乙方在甲方进行跨行网络支付时,按照清算机构业务规则发送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
(三)因绑定账户状态异常(如:挂失、冻结、锁定、销户等)、余额不足或扣款金额超过相关交易限额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划转资金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不承担除交易款项划转外的各项交易服务责任,不负责解决甲方与丙方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不负责向甲方出具购物发票。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业务使用渠道和使用场景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超越本协议约定使用渠道和使用场景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丙方因不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渠道和使用场景内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所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负责。
(二)丙方保证其向乙方传输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通场景e支付业务甲方在其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签约、支付、退款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丙方发送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或丙方错误操作等非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或甲方否认交易的,由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仅依据丙方的交易指令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对甲方和丙方之间就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对丙方的支付指令在实质上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场景e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丙方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账户资金进行扣划、入账等操作。如因签约账户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账户号码变更,须重新签订场景e支付签约关系
二、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场景e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场景e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场景e支付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不可抗力
乙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的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内义务的,乙方遭遇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1.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2.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乙方不能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3.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5.因战争、自然灾害、网络故障、版本升级等原因;
6.其它非因乙方及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甲方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视同接受并同意与乙方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场景e支付客户服务协议》。
直联收款服务协议(三方)
为防范合作业务风险,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丙方(付款客户)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直联收款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签约声明】
《直联收款服务协议(三方)》(以下简称本协议)已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自付款客户(丙方)、签字、数字证书签名、动态密码验证、短信(个人客户)等方式进行确认签署时生效。
一、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称直联收款服务是指,乙方经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令从丙方账户扣划资金给甲方,且无需丙方逐笔进行交易确认。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理解并同意,对超出协议约定的代收款项,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2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约定方式进行款项扣划,但因丙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如挂失、冻结、销户)等导致乙方扣划资金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在本协议范围内,按照丙方授权,依据甲方提供的指令,对丙方账户资金进行代为扣划,其真实性、准确性由甲方负责。丙方如对收款金额或其他事项有疑义,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对于非因乙方原因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2
甲方、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遵循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为顺利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之目的,对甲方、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乙方将努力为甲方、丙方信息安全提供保障,以防止信息的丢失、不当使用、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乙方承诺对甲方、丙方信息保密,不会将甲方、丙方信息共享、转让、公开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另有要求的除外。
3.3 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或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直联收款服务,但之前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甲丙双方或进行公告。
3.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乙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丙方承诺为指定账户的合法所有者,保证所提供的指定账户等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拟更换账户,及时按乙方规定进行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丙方自行承担。
4.2
丙方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卡/折号、手机号)发送至乙方,并同意乙方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该银行卡号即与其在甲方平台的资金支付建立收款关系,丙方自愿授权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指令,从丙方指定账户划款至甲方收款账户,丙方指定账户带有密码或预留印鉴的,丙方授权乙方扣划款项时不再核对银行卡、密码或印鉴。
4.3 丙方可通过工银融e联app等渠道查询或终止收款关系。
4.4 如丙方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余额不足,乙方不能完成款项扣划,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丙方自行承担。
4.5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指令进行扣划,其真实性、准确性由甲方负责。丙方如对收款金额或其他事项有疑义,应与甲方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与丙方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4.6 丙方可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信使服务用于接收扣款信息,也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点柜面等渠道查询扣款处理明细
4.7 丙方申请退款的,由甲方与丙方协商后,甲方发起退款,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办理退款事宜。
4.8 甲方同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对于指定账户/介质/相关业务渠道的管理规定。
五、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在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晓的对方未公开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资料和信息,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协议期限及业务终止(授权撤销方式等)
本协议自丙方以签字、数字证书签名、动态密码验证、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签署时生效,至甲方和乙方终止直联收款合作或丙方申请终止直联收款服务之日止。
其中,丙方申请终止直联收款服务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和乙方不再为丙方提供直联收款服务。甲方和乙方拟终止业务合作关系的,应当由甲方提前以适当方式通知丙方或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将不再为丙方办理直联收款服务。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7.1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7.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7.3 咨询与投诉。如有问题,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华夏银行个人客户“快捷支付”服务协议(商户网站)
风险提示
为确保您安全使用华夏银行快捷支付服务,保护账户资金安全,请您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专用于快捷支付的华夏卡。为保障您的资金安全,建议您选择资金余额相对较少的华夏卡专门用于快捷支付服务,不要所有华夏卡均签约快捷支付业务。
2、确保已签约快捷支付的华夏卡开通了账务短信通知服务。请在签约快捷支付业务前,确保签约的华夏卡已开通了账务短信通知功能,以便您的华夏卡发生资金变化时,可随时了解并查询。请您更换手机号码后,及时到华夏银行更新您的账务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并立即解约快捷支付业务,然后使用更换后的手机号码在商户网站重新进行快捷支付业务签约。
3、能够承受快捷支付的相关风险。由于本业务的需要,因您与商户交易而保存在商户系统中的您的姓名、卡号、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CVN2等信息,可能存在被泄露、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您在签约完成后,下一次进行支付时仅使用用户ID和密码进行支付,可能导致由于用户ID和密码泄露,被他人盗用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协议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就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
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在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商户名称,以下简称“商户”)注册的用户ID(或称为“商户会员号”,下同)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您确认同意我行对由商户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与您此次在商户网站登录的用户ID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
一旦上述绑定成功,您在商户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用户ID、密码”或“用户ID、密码、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本人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及授权由商户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绑定的该卡开户户名、卡号、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签约账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您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我行及商户,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泄露用户ID和密码、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原因所致的损失需由您承担,我行不承担责任。
为防范风险,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设置了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行为,且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立即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或我行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支付限额或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或修改、变更、终止本协议相关规定,如需您确认的,我行通过官方网站、移动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您继续使用快捷支付业务的,视为您确认。如不需您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您生效。本协议终止后,商户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您在自助签约快捷支付服务时向我行提供的您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包括我行不能从公众渠道取得的您及他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业务相关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我行对您提供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我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您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我行有权销毁);有权将您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您提供的信息;有权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您提供的信息披露给我行代理人,并取得代理人的保密承诺。
本协议终止后,商户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 客户签字:--
- --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电子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一条
总对总快捷业务是指持有甲方活期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的乙方,通过网银盾或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验证账号、户名、证件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后,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该银行账户向甲方发出扣款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商户指令从该银行账户内扣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甲方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甲方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含分期)。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授权的前提是,由商户收集并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通过甲方的校对核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授权甲方按照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经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向甲方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甲方校对核验后建立乙方银行账号与商户网站用户号的绑定支付关系。
3.甲方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乙方如对甲方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5.为保护乙方权益,控制业务风险,甲方有权随时变更乙方开通快捷支付后通过甲方进行电子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例如甲方可要求乙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或账号验证,或者使用网银盾或者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先拥有甲方借记卡(折)或贷记卡银行账号,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2.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已授权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乙方保证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乙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 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或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4.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网银客户号以及网银盾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本人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开户以及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利用总对总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乙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总对总快捷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乙方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第四条 在本协议下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乙方因购买或使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乙方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六条 特别约定条款如下:
1. 乙方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全部法律后果乙方自担。
2. 乙方支付费用的发票等由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甲方无需协助传递。
3. 乙方承诺如对扣费项目、扣费金额等有异议,将自行与收款方协商处理。
4. 甲方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甲方无法扣款,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5.如乙方授权商户向甲方传送的姓名、身份证件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等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乙方及商户发生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交易系统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 乙方选择并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视同接收并同意与甲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
第九条 如甲方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如需注销总对总快捷业务,乙方可以通过商户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甲方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第十条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甲方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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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66 咨询。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对签约借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相关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作为确认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信息一致并验证甲方填写的短信验证码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授权,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为甲方签约借记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身份确认要素。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该业务。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甲方遗失借记卡或泄露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3.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4.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服务等。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可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乙方联系方式:电话 95566。
九、乙方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依据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签约的借记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因乙方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等变化,或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 、 服 务 时 间 或 其 他 业 务 规 则 , 乙 方 将 在 网 站【http://www.boc.cn】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甲方可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本协议服务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1.0版,2021年)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持卡人(即本协议甲方)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货币资金的合法支付、结算,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同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本服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本服务开通后,甲方在合作商户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快捷支付账户支付密码及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甲方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合作商户转交乙方进行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乙方不必事先通知甲方。如甲方借记卡内余额不足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持卡客户。
“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或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快捷支付账户”指甲方在合作商户开立的、与“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账户。快捷支付账户的开通、管理由合作商户负责,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该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借记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借记卡有关的一切信息。
“支付限额”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对快捷支付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第二条 快捷支付服务的申请确认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向合作商户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甲方此次登录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甲方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合作商户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相互传递甲方的个人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快捷支付服务。
(二)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 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二) 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交易信息与交易事项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 甲方同意不会将本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
(四) 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五) 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六) 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密、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网上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 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乙方有权对本服务支付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借记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单笔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四)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借记卡使用资格。
(五)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先行扣除,乙方应予配合。
(六)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会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最新的服务协议;或致电乙方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八)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或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但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造成乙方查询结果错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服务申明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乙方借记卡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快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二)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三)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五)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六)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三、甲方通过本服务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至快捷支付账户后,该转出资金的监管、计息将由合作商户负责,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资金监管。
四、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甲方与合作商户之间的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
一、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记卡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差错处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发生争议的具体快捷支付服务对应的借记卡开户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一、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通知与送达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三、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的约定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个人网上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个人银行账户”,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借记卡、 准信用卡、信用卡、活期一本通、电子账户等个人人民币 结算账户,浦发银行规定不允许用于消费的银行账户除外。
“快捷支付”指客户提供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信息,由银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客户指定个人银行账户与客户在支付机构申请的支付账户或其在一般电子商户指定会员账户(“支付机构”、“一般电子商户”和“基金销售机 构”等以下合称“商户”)的签约关系,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客户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银行及商户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约定为准。
“手机号码”指客户与银行签约“及时语”服务的手机号码,如未签约及时语则为客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个人信息授权和保护
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因提供服务所需,客户应当知晓并同意:
1、如客户在银行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将客户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发送至商户用于身份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2、如客户在商户端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客户授权由商户获取、收集本服务申请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信息(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如需),并向银行提供,以供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核验,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客户在商户开立的商户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3、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客户提供的前述个人信息验证要素发生变化的,银行将根据要求变更上述要素并重新获取客户的授权。
4、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且仅在为客户提供本服务之所需的期限内存储客户的个人信息。
5、为保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对未成年人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前应当符合银行要求。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为本人开立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保支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客户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客户授权银行按照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签约个人银行账户上主动扣划资金,无需经客户同意。由此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之间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三、客户承诺并同意签约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至少开通一种由银行提供的即时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通知、微信通知等。同时客户承诺相关即时通知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关联信息为本人所有,否则因此所造成客户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四、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客户的身份信息或手机号码发生变更,客户及时持有效证明文件至柜面修改。如遗失个人银行账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密码、商户账号密码、商户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银行卡泄露或丢失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可通过银行 VTM、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业务签约情况,并通过 VTM、手机银行等渠道对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客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银行及商户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同意银行保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变更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
六、客户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银行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 (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若因客户的前述行为造成银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客户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七、银行若因以下原因未执行商户的交易指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 (1)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授信额度不足;
- (2)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 (3)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非正常状态;
- (4)客户未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正确操作;
- (5)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它非法目的。
第四条 不可抗力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或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本业务功能丧失、延迟等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造成银行无法或延后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银行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银行仅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银行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客户也可通过商户网站或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客户注册个人银行账户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服务,客户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商户已发送银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相应后果。
银行提供的服务受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由于挂失、止付、有效期到期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客户签约个人银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若客户注册个人银行账户因换卡等原因发生卡号变更,则相关服务自动终止。如需延续服务,客户须使用新卡号进行注册签约。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客户确认接受即视为签署并生效
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银行网站等官方渠道进行公告。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客户可随时解除协议,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九条 其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适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阅读,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客户使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建议,可至网点柜面或拨打 95528咨询办理。
北京银行快捷支付授权协议
本协议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就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持卡人通过基金公司网站或基金公司APP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持卡人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服务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以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26进行咨询和反馈。
一、持卡人如选择使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快捷支付功能进行我行借记卡绑定,应当在基金公司相关页面准确输入持卡人本人借记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身份证件号码、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并授权基金公司将上述信息提交我行校验。持卡人确认并同意:输入上述信息即视为持卡人确认将【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账户与我行借记卡账户绑定。我行验证通过上述信息后,即视为获得持卡人的有效授权,我行有权根据基金公司的指令直接从该借记卡中扣除相应款项。届时持卡人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未验证借记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我行与基金公司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旦绑定成功,持卡人在基金公司网站或基金公司APP输入基金账户交易密码,即视为持卡人确认支付金额及该交易指令,并由基金公司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我行有权按照基金公司的交易指令自行从持卡人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直接支付相应款项。
二、持卡人应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为本人合法所有,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应确保其基金账户与我行借记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持卡人应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我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全部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泄露借记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将借记卡、手机等信息载体转交给他人。如遗失借记卡、手机或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持卡人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持卡人的原因泄露身份信息、身份认证信息、卡信息或丢失借记卡、手机等,所致损失需由持卡人全部自行承担。
四、我行不对基金公司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持卡人如对我行依据基金公司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基金公司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持卡人向我行承诺:持卡人已授权基金公司向我行提交扣款交易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持卡人保证基金公司向我行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持卡人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准确、合法且有效,持卡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六、我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持卡人在使用本服务时须同时遵守我行和基金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我行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持卡人对此无异议。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基金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七、持卡人不得利用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持卡人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持卡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快捷支付服务;
- (2)终止本协议;
- (3)要求持卡人赔偿因此而给我行造成的损失。
八、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持卡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持卡人因购买或使用基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费用等),均由持卡人与基金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我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九、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我行不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
- (1)我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 (2)持卡人所绑定的我行借记卡账户可用余额不足;
- (3)支付金额高于我行或持卡人或基金公司设置的限额;
- (4)持卡人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 (6)持卡人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 (7)我行与基金公司因故终止合作的;
- (8)在我行、基金公司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我行的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 (10)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我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对此予以认可。
十一、持卡人支付费用的发票等由基金公司>提供,具体由持卡人与基金公司约定,我行不负责协助传递且不承担责任。
十二、我行接收到的基金公司扣款交易指令及/或数据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持卡人与其授权的基金公司协商解决。
十三、如持卡人与基金公司终止业务合作,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本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1)持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
- (2)持卡人违反我行的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我行终止提供服务的;
- (3)我行认为向持卡人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
- (4)持卡人存在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持卡人与我行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持卡人在本协议下绑定的我行借记卡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十六、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我行有权因法律法规政策、系统升级或其他合理原因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中止、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相关公告经我行官方网站发布后即视为持卡人已收到。持卡人在本协议修改公告发布后继续办理基金公司快捷支付业务的,视为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如持卡人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在修改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本协议中止、终止后,基金公司在协议中止、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我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
十七、我行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持卡人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粗体下划线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用户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客户”)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与签约本协议的客户,就民生银行为客户购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公司”)销售的已开通“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提供支付服务达成的协议如下:
在接受本协议前,请客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咨询。如客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定义
1、“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是基金销售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将客户在基金销售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客户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并在绑定关系建立后,客户购买基金时,使用基金账户密码,即可使用指定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完成基金交易的快捷基金投资支付模式。
2、绑定关系建立:客户本人自主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验证要素,并授权基金销售公司通过其销售平台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民生银行验证,民生银行验证基金销售公司发来的客户指定借记卡片信息及手机号码与民生银行留存的信息一致后,基金销售公司将客户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与基金账户绑定。
3、客户:指在基金销售公司设立基金账户,通过与基金销售公司签署《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与民生银行签署本协议,在“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生效后,使用在民生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基金快付”业务指定银行账户购买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4、基金账户:是指基金销售公司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 ,管理和记录投资人在该基金销售公司交易的基金种类、数量变化情况的账户。
5、指定借记卡账户:指客户开立在民生银行,指定用于绑定基金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完成“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6、基金销售平台:指基金销售公司所有并负责维护的用于完成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系统,与民生银行系统相连以完成“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
二、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必备条件
1、客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使用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进行支付时,民生银行根据基金销售公司传输的客户划款指令完成支付(即,民生银行根据基金销售公司传来的客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基金产品托管账户或销售账户)的前提条件是:(1)绑定关系建立且有效;(2)指定银行账户状态正常;(3)指定银行账户资金足额;(4)客户的支付金额在单笔支付最大限额和每日累计支付最大限额之内。
3、客户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1)基金销售公司将客户在基金销售公司网站填写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信息及手机号码提交民生银行校验;(2)基金销售公司将本协议项下客户对于指定借记卡账户的支付指令、解除绑定指定借记卡账户指令等指令提交民生银行;(3)民生银行执行基金销售公司发送的指令时,无需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
三、客户权利义务
1、客户应当在基金销售公司网站如实、正确的填写指定借记卡卡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民生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因客户信息填写错误而导致的业务开通不能,民生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客户不可撤销的同意,“基金快付”业务生效后,基金销售公司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账户解除绑定指令等指令均视为客户本人发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届时客户不应以未在相关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账户支付密码、数字证书或其他安全工具(如适用)等原因要求民生银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绑定关系建立后,客户在基金销售公司网站或相关界面,使用“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购买基金产品时,输入基金账户密码,即视为客户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授权基金销售公司将该等信息传输给民生银行。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照基金销售公司传输的客户交易指令从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4、一个指定借记卡账户仅能绑定一个基金账户,客户需更换指定银行账户时,应解除本协议后重新签署《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用户协议》。
5、客户须妥善保管基金账户、指定借记卡账户信息及其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信地址等)。客户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民生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泄露银行卡密码、基金账户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6、在民生银行允许的前提下,客户可以在民生银行规定的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项下的最大单笔和日累计支付限额之内,设置和修改单笔支付最大限额和每日累计支付最大限额。
7、因基金产品及服务质量而发生的异议,客户应直接向基金销售公司投诉。
8、客户如需解除账户绑定,可通过登录基金销售公司平台或民生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解除已签约的账户绑定。
9、客户否认“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项下交易的,应及时向基金销售公司提出,由基金销售公司按照发布的规则予以处理,客户向民生银行提出的,民生银行有权向基金销售公司转达。
四、民生银行权利义务
1、“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生效后,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完成接收到的基金销售公司传输的客户指令。
2、“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生效后,民生银行有权将基金销售公司传输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而无需每次执行支付指令均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
3、民生银行有权对民生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但应提前予以公告。
4、民生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时调整本协议项下的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指定银行账户可以绑定的基金交易账户数量。上述调整一旦发布即生效,不再另行签署协议。
5、 民生银行仅提供通过“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下的支付服务。客户因通过基金销售公司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基金销售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与民生银行无关。
五、不可抗力。
因通讯故障、自然灾害、民生银行系统故障、民生银行维护民生银行系统或其相关计算机系统、病毒、客户日/年终结算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避免的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对由此引起的延迟、差错,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免除或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民生银行对本协议及“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的修改通过网站公告、网银公告、网点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公告后客户如不同意修改,应解除本协议,客户在公告后继续使用“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视为接受变更。
3、客户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本协议自客户按下“同意”/“接受”或类似按键后生效。“借记卡基金快付”业务自民生银行经客户通过基金销售公司网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民生银行完成验证,基金交易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完成绑定后生效。
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付款授权协议
- (三方协议)
甲方(付款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收款人):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与丙方、中国建设银行与丙方已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使用协议》等相关协议,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甲方授权乙方为丙方代收公募基金认(申)购款项事宜达成本协议。请您仔细阅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条款。
一、基本内容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代收服务授权,本协议的主体为代收产品付款人(甲方)、代收产品付款人开户机构(乙方)、代收产品收款人(丙方)。
(二)甲方授权乙方根据丙方指令,将相应资金从甲方已授权的付款账户扣划至丙方账户。
(三)乙方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信息,为甲方建立与乙方的付款授权签约关系。
(四)乙方根据已建立的付款授权签约关系,按照丙方指令从甲方已授权的付款账户扣收资金给丙方,无须再与甲方逐笔确认。丙方指令与甲方付款授权事项不符的,乙方有权拒绝丙方指令。
(五)甲方授权乙方办理代收的付款账户仍可在乙方办理原申请的各项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
二、授权内容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约定授权期内根据丙方指令,按照甲、丙双方约定的频率,将相应资金从甲方已授权的付款账户扣划至丙方收款账户,在满足本授权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时,无须逐笔再与甲方进行交易确认即可完成资金划拨。甲方授权乙方扣划的单笔最大金额为--元整,并通过与乙方约定的通知方式逐笔接收代收业务信息,了解收款人委托乙方办理的资金扣划情况。详细授权信息以甲方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申请表》(甲方在乙方物理网点办理柜面授权签约时填写)或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信息(甲方在乙方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办理授权时填写)等为准。
(二)甲方授权的付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 户名:--
- 账号:--
- 开户银行:--
(三)甲方知悉并授权同意乙、丙双方互相传递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付款账号、手机号码、单笔交易限额、授权期限等)至丙、乙方系统签约平台。
(四)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收集、存储甲方在办理本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将上述信息用于内外部审计、业务分析统计、监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营销活动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建设银行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客户信息、代收付款授权信息、代收交易信息等。
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五)对于丙方向乙方发送甲方付款预授权信息的,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向甲方展示或发送含有丙方代收产品付款预授权签约信息,甲方按乙方程序要求确认的,视同甲方对前述事项的授权确认,同意乙方据此建立的甲方和丙方的收款关系。例如乙方通过客服电话95533向甲方发送含有丙方代收产品的签约信息的短信授权验证码,甲方回复乙方发送的手机短信授权验证码,即视为甲方授权确认,同意乙方据此建立甲方和丙方的收款关系。
(六)已成功授权的付款账户状态发生异常(如:挂失、冻结、锁定等)不影响本协议的授权关系。
(七)乙方及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改进代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改进付款银行账户验证流程、验证要素或验证标准),但在做出改进之前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如发生前述变更,甲方可选择根据丙方要求签署新的协议书或者终止本协议。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申请表》(甲方在乙方物理网点办理柜面授权签约时填写)或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信息(甲方在乙方自助机具或电子渠道办理授权时填写)等相关表格,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条件、授权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事项。甲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申请表》或在线填写(或确认)的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签约信息等相关表格或信息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甲方在授权事项有效期内,如需查询、变更或终止具体授权事项,如变更付款账户、授权限额、授权期限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3.甲方使用乙方系统服务,应当按照系统提示和有关操作说明正确操作。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存在恶意否认交易行为等情形,乙方有权采取限制其开办代收产品付款授权等措施。
4.甲方知悉将自身账户授权给乙方、丙方后,由丙方主动扣划自身账户可能存在的资金损失风险。
5.甲方承诺本协议所指定的付款账户为自身所有,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丙方及付款账户真实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甲方承诺将妥善保管付款账户银行卡、证件、手机、网银U盾等重要物品及相关的自身相关信息;如遗失及/或泄露上述物品或相关信息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保证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可用余额,并承担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被查封冻结等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扣划资金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8.如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收业务产生异议,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咨询(投诉)电话为95533。如甲方提出异议的问题需丙方解释,可直接与丙方协调解决,乙方将不介入甲方和丙方的争议解决。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对本方系统及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乙方负责及时按甲方、丙方申请业务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丙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相关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任何与代收款项有关的事宜,由甲方与丙方自行解决,乙方对于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代收款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监管、司法等国家有权机构、内外部审计、服务甲丙两方等必要情况外,乙方不得向甲方及丙方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甲方办理代收业务的相关信息。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不得将未取得有效代收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纳入代收范围,由此造成付款人资金损失的,由丙方承担全部民事及法律责任。
2.丙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系统服务时间和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指令,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丙方应保证其自身系统及软件的安全,因丙方或丙方使用的第三方系统、软件漏洞或其他原因造成影响的,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乙方损失的,丙方应负责赔偿。
4.丙方保证甲方信息在自身系统中全程加密处理,不以明文形式进行传输,不人工干预进行修改或复制,以免泄露、篡改个人客户资料。保证甲方个人客户信息不被用作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用途,并设法防止恶意套取客户信息的行为发生。由于丙方原因导致信息泄露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丙方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四、违约条款
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丙方保证其所申请办理的代收业务以及代收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度规定,业务背景真实、有效,保证委托的代收事项合法合规。如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从事与本协议约定不符或监管机构禁止的各项操作,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发现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五、协议生效条款
协议各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充分理解及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法律责任。本协议为丙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业务的前提,丙方已与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合作协议》及本协议。
(一)甲方采取电子签约方式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系统点击确认按钮(短信回复同意)后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确认并同意:本协议以甲乙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甲方在乙方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甲乙方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甲方登入乙方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甲方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二)甲方采取书面签约方式的,如甲方为个人客户,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章)后生效。如甲方为单位客户,则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六、有效期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至2099年12月31日,协议有效期等同于甲方授权有效期。但以下情形可提前终止授权: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授权;
2.当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产品合作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
(二)在本协议终止前,丙方发出的所有收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
七、授权查询、变更及解除条款
甲方可通过乙方各渠道对其授权情况进行查询。如甲方需变更或解约授权关系,可向丙方申请后由丙方通过系统向乙方申请变更、解除授权,或者直接通过乙方渠道申请变更、解除授权。授权变更内容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乙方根据授权变更后内容自动更新已建立的付款授权关系。授权解除后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不再接受丙方指令对甲方的原授权付款账户进行扣款。
八、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执行等有关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协议三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丙方注册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用等。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等客观情况)导致各方不能按约定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