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交易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据本《电子交易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约定由其及/或其合作第三方为乙方电子交易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或“用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本协议一经签署后即使得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并产生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乙方在此特别提醒甲方应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及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对甲方权利限制条款等。该等内容对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非常重要,如有任何疑问或认为本页面信息存在错误或任何风险,请立即中止(或终止)签署确认操作并及时向乙方咨询。请甲方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含附件,下同)。
甲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并注册成功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确认即视为本协议完成签署并生效,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乙方提供的任何产品、服务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甲方自行判断,并由甲方自行选择是否注册开户、下载、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该等行为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应依赖于其自身的判断进行交易并承担全部风险与责任。甲方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甲方身份信息、持有产品的基本信息等数据,但该等数据仅供参考使用,所有数据应以最终签署/确认的协议文件及乙方确认信息为准。
为避免歧义,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及实际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等均应以甲方本人知悉并认可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签署本协议为前提,且甲方承诺其应以本人或合法授权方的名义进行各项操作。
本“重要提示”部分为涉及的相关概念以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第一章 电子交易服务/用户服务的提供与服务内容
第一条 电子交易服务指乙方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渠道向用户提供的与信托产品推介、认购/申购、查询等相关的各项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乙方借助国际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线上注册、密码修改、产品预约、视频双录、电子签约、信息查询、账户变更、资产证明开立、受益账户变更申请、服务咨询等用户服务,具体以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为准,乙方将根据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开发情况进行不时调整和更新。
第二条 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服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服务平台,如乙方官方网站、手机APP客户端、乙方认可的其他电子化平台等(以下简称“电子交易服务平台”)。
第三条 乙方有权将甲方进行账户注册、实际使用电子交易服务等行为中的任一操作视为甲方完成注册为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用户。用户资格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他人,使用时需登录用户账户,使用用户账户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其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条 注册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成功注册的自然人用户。
第五条 注册用户应符合下列全部要求: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具备合法收入来源的境外个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
2、已经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以及监管政策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应为通过乙方线下产品销售专区或乙方认可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等非公开渠道了解和知悉相关金融产品内容,并非从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产品推介的渠道知悉,并拟认购/申购相关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3、在决定是否投资时,已经自行或在自行寻求专业人士意见后,独立做出判断并确认投资产品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乙方有权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且乙方有权仅向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用户提供电子交易服务。
第六条 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和权限均依赖于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因此甲方应确保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及完整的信息,并负责对信息及时更新。甲方保证其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甲方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身份信息,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乙方有权立刻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拒绝甲方现在或未来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全部或部分功能,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此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支出、损失、费用、处罚将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由于甲方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电子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或服务的有关流程及操作发生任何错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取消交易、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和服务手续费(如有)或采取其他不当行为,并应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
1、甲方可以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线上开户、手机号变更、密码修改、产品信息预览、产品预约、认购、申购、赎回、双录、电子化签约、退款申请(如有)、资产证明开立、受益账户变更、参与用户活动等。
2、甲方可以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查询乙方发布的各类信托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向甲方提供理财服务、政策行情、行业资讯等),也可以通过网络及电话方式进行人工咨询。
3、乙方有权就具体服务内容进行不时调整和更新,甲方应按照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引导或提示接受电子交易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开发情况,就服务内容进行不时更新、升级和调整,具体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应以乙方实际提供情况为准。
第八条 甲方通过身份验证并登入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后,签署/确认的电子合同即视为甲方表示其真实意愿并以其甲方名义签署的合同,甲方通过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签署/确认后,即视为其已完成甲方有效签名/盖章,所签署/确认的合同即对签署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风险揭示
第九条 投资有风险,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均不以任何形式就任何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列示产品项下的投资本金安全或投资收益进行任何承诺或保证。甲方应在投资前充分理解和知悉投资产品项下涉及的全部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签署和确认《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各文件名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适用)等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对于包括电子交易风险在内的全部风险已经充分理解、知悉和确认,并自行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第十条 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甲方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示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仍然存在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可能涉及乙方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有)等第三方的合作。受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有)等第三方仅在工作日进行资金代扣及划转的现状、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等各种原因所限,乙方不对服务涉及的资金到账时间、第三方服务实际情况做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利息、货币贬值等损失;
2、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网络系统可能因技术故障或调整、被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出现中断或故障,电子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病毒感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甲方获取的信息或者交易申请可能会因移动通讯网络或互联网络的因素而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3、电子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非法网络攻击及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于网络的差异或电子设备联网的原因,造成甲方在不同地域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可能会发生网络断网、传输缓慢、时断时续等现象,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4、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发出交易申请、服务申请等指令/申请时,可能出现甲方交易指令、服务申请失败的风险或者甲方产生重复操作,从而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5、电子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即由于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泄露或手机(或电脑等)遗失、被他人使用等原因,甲方的身份验证信息有可能被仿冒或窃取,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6、如果甲方资料信息发生变动但未及时办理有效的变更登记,可能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或交易合规性出现瑕疵,进而导致交易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上述因素均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7、 甲方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可能产生以下风险,并由此可能遭受相应的损失:
(1)由于甲方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型号及其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不兼容,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2)由于甲方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本身的原因,如断电、电池问题以及其他硬件故障等情况使得其不能正常使用,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3)由于甲方不具备一定的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应用经验,因操作不当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风险。
8 由于相关政策变化及乙方业务管理变化,导致电子交易服务规则、系统软件和服务办法发生变化造成的相关风险;
9、由于乙方业务优化、系统改造、系统升级等调整,导致电子交易服务暂停、中止、终止,造成的相关风险;
10、 电子交易及相关技术不断发展,但电子签约技术、主管机构强制要求和主观判断因素等可能导致通过电子渠道签署的法律文件存在被认定为存在效力瑕疵或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风险;
11、因系统原因导致出现乱码、空白、错误或无任何显示影响甲方阅读、理解和使用相关电子服务事项的风险,全部协议、文件等签约数据最终以乙方存储版本和内容为准;
12、 其他非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发送或接收甲方的交易指令/申请,导致甲方无法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服务,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甲方充分理解其产品认(申)购过程可能采取电子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渠道签署法律文件、提交相关资料及数据、进行相关交易步骤的操作、通知及确认等)。在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前,请务必确认甲方已充分了解和认识以上列示的及其他上述虽未予明示但实际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风险,愿意承担电子交易服务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且甲方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足以承担全部以上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在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 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交易服务并经乙方确认成为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用户后,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在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应清楚地了解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甲方在确认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知悉并接受该等规则可能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不时更新或调整。
4、甲方保证用于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信托产品的资金应当是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认购/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具体以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如有)、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具体法律文件名称以信托产品实际情况为准,下同)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该等资金不存在任何争议,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风险,不存在规避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审查的情形。即,甲方确保资金来源和用途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监管政策要求,以及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投资范围,不以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实现监管套利为目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在投资乙方所设立、管理的信托产品前应详细阅读并理解相关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等法律文件的所有内容及规定。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信托产品相关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办理方式视同甲方亲临乙方现场办理。
6、甲方应单独使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不与他人共享。不得将甲方用户名和密码转让、赠与、泄露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利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从事信托产品代理买卖业务,及/或从中收取费用。
7、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能够识别、确认主体身份的证件、密码、短信验证码、生物特征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或要素)是乙方识别甲方的重要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发出的一切指令/申请以及甲方通过甲方账户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慎重、妥善进行操作且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账户、密码等信息被冒用、盗用或非法、违规使用,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等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隐私政策保护规则以《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托APP隐私政策》规定和乙方的通知为准。
8、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服务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相关电子交易服务密码及时变更或重置,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乙方联系。因上述可能导致甲方服务安全性降低的情形而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9、甲方应确保其用于电子交易服务的相关电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电子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安全问题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手机、其他电子设备等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交易服务。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本协议项下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手势密码、人脸密码、指纹密码等),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破解的密码。
10、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而保存的相关任何电子数据或录音、录像资料等非纸质材料均应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组织规则规定的书面形式和文件保存要求的合法、有效数据电文材料,并据以作为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内容的合法、有效证据,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因记录结果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1、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将承担由此给乙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期间,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名誉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为。
13、甲方不得假借他人身份证号办理相关业务、利用乙方系统漏洞获利及/或舞弊行为获取相关权益。
14、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5、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某种电子交易服务时,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渠道解决,并及时通知乙方妥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由甲方自行承担。
16、法律文件经有效签署/确认后的电子文档是否最终在甲方使用终端生成或其是否存在信息展示错误,并不影响相关各方在法律文件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若甲方认为存在错误的,应主动并及时与乙方联系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失扩大由甲方自行承担。
17、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享有以下权利:
1、为不断改进电子交易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交易服务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2、为保障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安全,乙方有权根据用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用户身份认证措施、业务规则、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
3、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本协议相关约定等进行调整,涉及用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更新法律文件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终止相关电子交易服务,但在终止相关电子交易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
4、甲方存在违反乙方业务规则、恶意操作、诋毁乙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并保留向甲方追究责任的权利。
5、甲方假借他人身份证号获取相关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身份验证并回收相关获取的利益,并追究其相应责任。相关利益无法回收或已经存在任何损耗或使用情形的,有权要求用户支付相应价款及予以赔偿损失。
6、甲方利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有权自主或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交易业务,并追究甲方责任。乙方有权基于交易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不时设定涉及交易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限额、交易次数等;乙方无需就此事项另行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有权在甲方有效授权的基础上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收集和使用,并据此决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为甲方开放服务种类、范围及进行业务操作的权限。如甲方未予同意授权乙方其使用相关电子交易服务所涉必要信息的,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相对应的电子交易服务,并进而可能导致甲方无法享受到完整的电子交易服务。
8、乙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用;为避免歧义,乙方特别声明,乙方全部信托产品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报酬、非电子交易方式签订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的费用以及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各项交易规则中明确约定的费用等不属于本条约定的“暂不收取服务费用”范围,均应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执行。乙方保留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具体应以届时公告信息内容为准。
9、为确保甲方的服务体验,根据业务需要,乙方有权委托顾问或其他第三方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等第三方支持或服务,甲方知悉、理解并自愿承担该等第三方服务、产品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出现相关风险的,乙方将为甲方向该等第三方的追偿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材料。
10、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承担以下义务:
1、对甲方委托的各项、各环节网上交易,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相关行为的证明。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遵守《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托APP隐私政策》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及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等法律文件另有约定,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2 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正常运行且甲方满足相应业务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交易服务。
3、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声明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进行操作,或其言行、操作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的约定,侵害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利益,或导致乙方中止、终止对其服务。
2、甲方发送的交易指令/申请不明确、存在歧义、不完整或不符合乙方的其他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或错误(包括未按甲方真实意图执行)执行该交易指令/申请。
3、甲方未能正确按照电子交易服务的业务规则操作,而影响乙方受理其服务申请。
4、甲方使用未经认证的银行卡或使用信用卡,甲方的银行卡被冻结、挂失,甲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划付资金金额与确认金额不符等,导致无法正常实现资金扣划。
5、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疫情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管制、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法律政策修订和调整,电力中断、黑客袭击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因素涉及的技术故障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子设备故障、提供服务存在差异及其他电子交易服务无法全部或正常提供情况。
6、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7、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导致甲方损失的。
8、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系统错误或故障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情况引致数据及交易的不准确性或不及时性导致甲方损失的。
9、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或及时收到甲方申请信息,或者乙方收到的甲方申请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甲方损失的。
10、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或对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的。
11、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的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
1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因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如苹果商店与iOS系统、其他产品线上品牌商店与安卓系统等)平台升级、技术更新、暂停、中止、终止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2)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按照甲方指令/申请进行操作、对交易限额或次数限制,或因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未能到账,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3)因第三方数据存储与维护机构错误导致的数据、信息存储、生成错误,遗失或泄露等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4)因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或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13、甲方错误理解合同条款或根据其他渠道推介行为作出购买产品决定,未能正确、充分理解产品风险的。
14、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平台内容可能涉及由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者运营的其他内容的链接(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不保证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对于该等第三方平台载明内容,甲方应确认按照第三方平台的使用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而非本协议约定。第三方平台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甲方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与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无关。
第十八条 甲方作为注册用户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的产品转让应按照相关信托文件/交易文件等法律文件的约定进行,注册用户将其持有的产品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外进行转让的,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注册用户的上述转让行为给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其他用户或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关联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经由电子交易服务之使用、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数据,应由甲方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资料、数据之下载而导致甲方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甲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自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或经由电子交易服务取得之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形式,除正式拟由当事各方签署的法律文件外,均不构成乙方对该建议和资讯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
第二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对于与本协议有关或由本协议引起的任何间接的、惩罚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损失、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使用数据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不论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是由对本协议的违约(包括违反保证、承诺等)还是由侵权造成的,均不负有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可能同时为甲方及甲方的交易对手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甲方同意对乙方可能存在的该等行为予以明确豁免,并不得以此来主张乙方在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任何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 除乙方另行同意外,甲方对乙方的委托及向乙方发出的指令/申请均不可撤销。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原因、款项划付操作瑕疵等因素导致电子交易服务平台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从而使得甲方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部分或全部功能,或者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甲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或其委托第三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维护或更新,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电子交易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侵害第三方的权利,不得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或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信息。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就信托产品认购/申购而言,若甲方作为委托人未按照约定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金额在到账截止日期前从认购/申购资金划出账户一次性向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约定账户划付全部信托单位认购/申购资金的,或其认购/申购资金来源或用途不符合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约定的,或出现信托合同/信托文件项下甲方违约行为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信托合同,并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文件约定/法律法规要求/监管要求返还委托人已经划付的认购/申购资金(如有),但该等资金返还需要甲方提出正式申请并经过乙方同意为前提,乙方不就甲方迟延提出申请或申请存在瑕疵、被拒绝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甲方作为委托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作为受托人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作为委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的约定配合签署相关协议或文件(为避免歧义,未配合签署该等协议文件并不对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约定单方解除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的权利行使产生影响)。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和认购/申购资金划出账户均应为甲方所有的以甲方名义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相关具体要求和约定以实际签署的信托文件约定为准。
第六章 隐私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仅在甲方有效授权范围内提供相应的电子交易服务。隐私权保护相关规定以《金谷信托APP隐私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向甲方推介产品时可使用甲方的部分信息,乙方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移动电话(含短信和彩信等)、QQ、微信等发送产品信息。
第三十条 甲方理解,部分投资产品可能涉及信息穿透核查的,为了完成交易和审慎审查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记录、存储、合理使用甲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合格投资者信息、风险评测信息、穿透核查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必要信息及将该等信息、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向乙方正式提出撤销授权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该授权持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接受并同意签署法律文件时由乙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进行录音、录像,同意乙方对与甲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信息或数据进行记录、收集和存储,并且甲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图像、视频文件、数据等用于乙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将其在针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或进行反洗钱审查时用作证据使用,或用于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用途,未经甲方向乙方正式提出撤销授权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该授权持续有效。
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平台架构、平台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文字话术,均由乙方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三十三条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乙方平台程序、数据或载明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不得对乙方电子交易服务或其内容进行转售、转载或商业利用;不得收集和利用产品目录、说明和相关信息;不得对电子交易服务或其内容进行任何衍生利用、篡改修订、转载发布;不得为其他商业利益而下载或拷贝账户信息或使用任何数据采集、Robots或类似的数据收集和摘录工具。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严禁对乙方电子交易服务的内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系统获取以直接或间接创建或编辑文集、汇编、数据库或人名地址录(无论是否通过Robots、Spiders、自动仪器或手工操作)。另外,严禁为任何未经乙方明确允许的目的而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的内容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未经乙方明确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商业目的对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复印、转载、仿造、出售、转售、访问、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未经乙方明确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用frame或运用frame技巧把乙方的商标、标识或其他专有信息(包括图像、文字、网页设计或形式)据为己有。未经乙方明确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Meta Tags或任何其他“隐藏文本”方式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或商标。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会终止乙方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授予甲方使用范围内的各项允许或许可(如有)。
第三十六条 尊重知识产权是甲方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甲方应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出现任何数据、信息侵权使用并导致甲方损失的情况,无论该等使用是由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甲方均确认乙方将不会就该等侵权使用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有权向侵权方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CA个人数字证书授权
第三十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脸识别或生物特征识别、密码验证、身份证验证、手机号验证、银行卡验证等一种或几种手段对用户本人进行身份的实名验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经认证的身份信息向证书颁发机构申请电子签名服务,形成用户专属的数字证书作为用户身份认证要素的一部分。证书颁发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于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证书颁发机构关于电子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并自行通过证书颁发机构网站查看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已认真阅读、理解及认可通过金谷信托APP签署的信托文件及其他与认购/申购信托产品相关合同的内容(以上所有合同统称“线上签约文件”),特别是合同中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免除责任的条款,乙方工作人员已对本人作出相应的提示及明确说明。
第四十一条 甲方承诺提交的个人信息及资料以及在线上签约文件上加盖带有CA证书信息的电子签章的行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充分理解和认可电子签章的效力与签署传统纸质合同效力的一致性。本人同意受线上签约文件相关内容的约束,按照线上签约文件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授权乙方或乙方确认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代理销售机构、保管银行等)出于向甲方提供个人金融服务之必要,可以调用甲方的电子签章(CA证书),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并代为保管与线上签约文件实质内容相同的文件,该调用行为视为甲方本人的操作,因调用甲方电子签章(CA证书)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放弃追究乙方以及证书颁发机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合作的第三方证书颁发机构为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FCA),甲方需同意并接受《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方可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服务。
第四十四条 因设备故障、电力故障及通讯故障或者电脑病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签署、生效、变更、终止
第四十五条 甲方启用乙方电子交易服务时,甲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并注册成功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确认即视为本协议完成签署并生效,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的具体签署形式和生效条件以届时文件约定为准。全部法律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一形式版本签署生效均视为法律文件签署生效,并对签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甲方确认法律文件签署是甲方的真实意愿。甲方同意通过账号密码、验证码、生物特征识别及其他任一或多项身份验证。不论是否经过此验证,甲方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填写、签署法律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与面签法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理解,查阅上述签署文件的文本时可能会出现文档乱码、空白、错误等情况,但并不因此影响法律文件效力。甲方确认文本具体内容均应以乙方生成、存档的电子信息记录、数据记载为准。
第四十六条 甲方自行关闭、卸载、取消关注等形式终止甲方电子交易服务,本协议自甲方终止电子交易服务时终止。甲方同意,终止电子交易服务不代表甲方责任的终止,甲方仍应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期间的行为承担可能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仍可遵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的保存期限合理保留、使用甲方的相关信息,以及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
第四十七条 甲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相关协议及各类规则,一切变更以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最新公布内容为准。本协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网站、营业场所、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合理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享受各项服务时,应当不时地注意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的相关协议及各类规则,及时查阅了解修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本协议的相关修改内容。甲方如继续使用本协议的相关修改内容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协议内容为准;甲方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应停止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亦有权终止、中止或限制甲方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的全部或者部分功能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该终止、中止或限制行为并不能豁免甲方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已经进行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构成对乙方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乙方始终在不断变更和改进服务的功能、安全性能,并适时对电子交易服务进行技术更新。乙方可能会增加或删除功能,也可能暂停或彻底停止某项服务。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行使上述权利且不需对甲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公布的其他与电子交易服务相关的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与之不一致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乙方基于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组织、发起的任何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乙方所有。
第五十条 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甲方终止电子交易服务且经乙方确认;
2、甲方丧失主体资格;
3、乙方终止电子交易服务;
4、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届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发送通知:
1、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2、依据甲方提供的身份证载明居住地址或明确指定的联系地址寄送信件;
3、于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
4、在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客户端公布;
5、发送手机短信;
6、电话通知等。
甲方应再次确认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在内的各项信息,并确保电子邮件地址持续有效,其将作为接收送达、发送法律文件的重要电子线上联系方式。甲方充分知悉书面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电子平台信息公告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乙方系统生成的电子信息记录记载的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甲方有义务不时核查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甲方就电子交易服务中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签署、资金划转、信息查询、服务保障等)有任何疑问的,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及/或金谷信托APP客户端等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或拨打乙方客服热线【400-610-6658】 进行咨询。
第五十四条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1、甲方同意与乙方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订立本协议,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甲方确认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等)、仲裁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交易服务平台提醒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仲裁/执行文书)。
2、甲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为用户账户绑定、确认的手机号码,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邮箱为用户账户绑定、确认邮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前述手机号码和/或电子邮箱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甲方指定邮寄地址包括本协议记载的甲方联系地址和甲方身份证登记住址。
4、甲方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甲方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仲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若甲方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如适用)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7、督促程序中,若甲方任意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最终判决甲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支付令申请费和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保证甲方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电子邮件等等)是准确、有效的,且身份证载明居住地址能够作为有效送达地址。通过上述地址或渠道向甲方发送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件时,若发生他人代签收或退件,均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变更信息而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如适用)向前述条款记载的甲方信息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无论是否最终为甲方所收悉,均视为已有效送达甲方并为甲方所知悉。
第十一章 甲方反洗钱、反商业贿赂承诺
第五十六条 甲方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向乙方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方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及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均属真实和正确:
1、甲方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就上述规定进行各项审查、核查工作,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2、甲方承诺在投资信托产品时,其或其向上/下经穿透核查的投资者均不属于下列人员范围: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3、甲方保证向乙方交付和使用的资金来源及用途不涉及洗钱行为或恐怖融资行为。
4、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进行身份信息识别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甲方身份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5、甲方保证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反洗钱可疑交易甄别、记录、报送工作,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甄别、记录和报送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1、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均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
2、双方均不得向其他一方或其他一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且双方或其经办人员均不得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如该行为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协议中明示。
3、双方均严格禁止双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任何一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将受到各自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给其他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九条 除交易文件等法律文件另有约定,因本协议或在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签署的全部文件所引起的甲方与乙方的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在此完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乙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条 本协议是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签订的,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的全部活动。除法律文件另有约定,全部法律文件的签署地视为乙方注册地中国北京市。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正文条款、附件及乙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条款和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行业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签署的全部协议文件未约定事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内容如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交易服务中产生的信息记录是确定信息真实有效和信息具体内容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部分内容如因版本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内容以乙方官方网站和金谷信托APP公布为准。
第六十五条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六十六条 一旦甲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交易服务协议》”并注册成功或通过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签署/确认即视为本协议完成签署并生效,即意味着甲方已经完整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双方确认自甲方注册成功时起本协议生效。签署/注册/确认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和确认的,甲方不得单方撤销、撤回或变更已签署/注册/确认文件。本协议签署日期为用户注册完成日期。